案例分析 急用,帮忙 20

甲公司在某电视台地震赈灾募捐晚会上公开表示捐赠救灾物资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捐款3000万元。甲公司将所捐赠救灾物资运往灾区途中,部分救灾物资因山体滑坡而毁损。3000... 甲公司在某电视台地震赈灾募捐晚会上公开表示捐赠救灾物资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捐款3000万元。甲公司将所捐赠救灾物资运往灾区途中,部分救灾物资因山体滑坡而毁损。3000万元捐款实际支付1500万元,剩余的部分甲公司随后表示撤销。
1,本案赠与合同何时成立?说明理由。
2,因山体滑坡而毁损的部分捐赠物资,赠与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说明理由。
3,甲公司撤销的1500万元能否成立?为什么?
4,受增人是否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未支付的1500万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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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b680202
2019-05-28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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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时间为甲公司公开做出承诺捐赠即告生效。 理由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它是一种诺成性合同,赠与人一经作出,受赠人表示接受,就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赠与人必须按约履行。
2.不需要承担责任。 因为山体滑坡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因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甲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
3.不成立。 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赠与,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仅与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因此,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该赠与。
4.可以。 《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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