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案例分析,求解啊。。。
某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将一项建筑工程的施工任务承包给甲工程总包单位,甲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将其中装饰工程分包给乙公司;甲经建设单位同意将主体工程施工任务分包给丁公司;结果丁公...
某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将一项建筑工程的施工任务承包给甲工程总包单位,甲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将其中装饰工程分包给乙公司;甲经建设单位同意将主体工程施工任务分包给丁公司;结果丁公司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导致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建设单位向甲公司提出索赔,甲公司以不是自己施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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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将其中装饰工程分包给乙公司。若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则甲构成违约。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2.甲经建设单位同意将主体工程施工任务分包给丁公司违反法律。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3.甲公司应和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甲经建设单位同意将主体工程施工任务分包给丁公司违反法律。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3.甲公司应和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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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2、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3、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
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
、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
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
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
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
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
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3、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
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
、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
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
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
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
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
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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