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供暖费滞纳金有上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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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取暖费的滞纳金如何计算,取暖滞纳金如何计算,是否有上限,滞纳金如何开票是否上交国家
king3015 LV10
2019-04-20
满意答案
Q597411655
LV12
推荐于2017-11-25
日违约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以面积计费方式的供热采暖费的2‰;没有上限,滞纳金归供热部门所有。
用热户应在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日违约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以面积计费方式的供热采暖费的2‰;
未签订合同的,日违约金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供热采暖费的2‰。供热单位对逾期未交费用热户停热的,停热期间仅按停热天数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违约金不再累计。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简单讲,就是从滞纳那天开始,算到缴纳那天,每天按税款的万分之五征收。
滞纳金是指行政机关对不按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相对人,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具体形式。
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
所谓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
强制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惩罚性,指的是滞纳金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根据滞纳金的以上特点,滞纳金只能发生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一入秋,供暖的事儿就成了不少市民关心的问题。长期以来,热用户拖欠供暖费,供暖企业有没有权力收取滞纳金一直是供暖费收取问题中的焦点,近日,一家收取滞纳金的供热企业被热用户起诉到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最终供热企业退还了收取的滞纳金。
市民张女士系我市某工厂职工,住在西岗区黄河社区。2004年单位效益不好,未替张女士交纳供暖费,张女士对此事并不知情。去年9月份,张女士家里经过供暖分户改造,某供热公司通知张女士,补缴2004年欠缴的供暖费,并交纳滞纳金1163.10元,否则公司不再收取2015年的供暖费,并停止向张女士家供热。
张女士想,2004年确实拖欠供热公司的供暖费,但这个费用应当由自己单位交纳,现在已经过了十年多了,账算在自己身上不公平。考虑到供暖分户,如果不交去年冬天全家都得挨冻,老伴身体不好,这供暖费不交还真不行。没办法,张女士补缴了2004年自己单位拖欠某供热公司的供暖费,同时还承担了滞纳金1163.10元。
虽然交了滞纳金,但张女士一直对供暖企业有无权力收取这笔钱心存疑虑。今年8月份,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陈泰安律师向张女士提供法律援助,代理她将某供热公司起诉到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要求某供热公司退还已经收取的滞纳金1163.10元。主审法官接到张女士的起诉后,主动找到某供热公司。法院认为,根据《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供热单位“不得以用户拖欠费用等任何理由拒绝收费或者同其他收费项目捆绑收费”,用户“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用热费用的,供热单位应当书面催告。经书面催告仍不交纳的,可以在未交纳用热费用的供热用热期停止供热”。因此,供热公司不得收取用户的滞纳金。鉴于本案系在《条例》出台之前发生的拖欠供热费的情况,希望某供热公司能够与张女士调解结案。
某供热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张女士是去年9月17日补缴了2004年欠缴的供热费和滞纳金,这是她的自愿行为。对于2004年发生的供热费,属于拖欠,一直挂在账上,补缴是应当的。对于滞纳金,当时也有文件规定,公司是可以收的。考虑到张女士老两口年龄大了,并且法官亲自到公司调解,某供热公司表示可以退还已经收取的滞纳金。
近日,在法院调解下,某供热公司退还了张女士的滞纳金1163.10元,张女士从法院撤回对某供热公司的起诉。
天津市取暖费的滞纳金如何计算,取暖滞纳金如何计算,是否有上限,滞纳金如何开票是否上交国家
king3015 LV10
2019-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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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97411655
LV12
推荐于2017-11-25
日违约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以面积计费方式的供热采暖费的2‰;没有上限,滞纳金归供热部门所有。
用热户应在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日违约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以面积计费方式的供热采暖费的2‰;
未签订合同的,日违约金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供热采暖费的2‰。供热单位对逾期未交费用热户停热的,停热期间仅按停热天数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违约金不再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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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简单讲,就是从滞纳那天开始,算到缴纳那天,每天按税款的万分之五征收。
滞纳金是指行政机关对不按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相对人,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具体形式。
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
所谓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
强制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惩罚性,指的是滞纳金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根据滞纳金的以上特点,滞纳金只能发生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一入秋,供暖的事儿就成了不少市民关心的问题。长期以来,热用户拖欠供暖费,供暖企业有没有权力收取滞纳金一直是供暖费收取问题中的焦点,近日,一家收取滞纳金的供热企业被热用户起诉到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最终供热企业退还了收取的滞纳金。
市民张女士系我市某工厂职工,住在西岗区黄河社区。2004年单位效益不好,未替张女士交纳供暖费,张女士对此事并不知情。去年9月份,张女士家里经过供暖分户改造,某供热公司通知张女士,补缴2004年欠缴的供暖费,并交纳滞纳金1163.10元,否则公司不再收取2015年的供暖费,并停止向张女士家供热。
张女士想,2004年确实拖欠供热公司的供暖费,但这个费用应当由自己单位交纳,现在已经过了十年多了,账算在自己身上不公平。考虑到供暖分户,如果不交去年冬天全家都得挨冻,老伴身体不好,这供暖费不交还真不行。没办法,张女士补缴了2004年自己单位拖欠某供热公司的供暖费,同时还承担了滞纳金1163.10元。
虽然交了滞纳金,但张女士一直对供暖企业有无权力收取这笔钱心存疑虑。今年8月份,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陈泰安律师向张女士提供法律援助,代理她将某供热公司起诉到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要求某供热公司退还已经收取的滞纳金1163.10元。主审法官接到张女士的起诉后,主动找到某供热公司。法院认为,根据《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供热单位“不得以用户拖欠费用等任何理由拒绝收费或者同其他收费项目捆绑收费”,用户“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用热费用的,供热单位应当书面催告。经书面催告仍不交纳的,可以在未交纳用热费用的供热用热期停止供热”。因此,供热公司不得收取用户的滞纳金。鉴于本案系在《条例》出台之前发生的拖欠供热费的情况,希望某供热公司能够与张女士调解结案。
某供热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张女士是去年9月17日补缴了2004年欠缴的供热费和滞纳金,这是她的自愿行为。对于2004年发生的供热费,属于拖欠,一直挂在账上,补缴是应当的。对于滞纳金,当时也有文件规定,公司是可以收的。考虑到张女士老两口年龄大了,并且法官亲自到公司调解,某供热公司表示可以退还已经收取的滞纳金。
近日,在法院调解下,某供热公司退还了张女士的滞纳金1163.10元,张女士从法院撤回对某供热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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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在供暖分户的现在,居民不交供暖费,等于放弃当年的供暖,供暖公司不给供暖也就是了,犯不上有滞纳金的。如果有,要看合同约定,一般在每天千分之1-1.5。有没有上限,,可以看当地的规定或者供暖合同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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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暖气费滞纳金的收取中,都未涉及“上限”一说,一般都会提醒用户及时缴纳拖欠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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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对滞纳金收取的比例是不一样的一般在0.1-1.5之间。一般情况下不收的可能性大,要收的话他们会给您出具相关文件,按照文件即可计算。
供暖单位和采暖用户之间是热供给与热使用的合同关系,支付取暖费是采暖用户的法定义务。如果采暖用户认为供暖温度达不到标准,可以向供暖办反映情况,请他们协助测量温度,协调解决。如果大家因小区供暖温度未达标准而不交取暖费,这样做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可能面临被停止供暖的状况。
供暖单位和采暖用户之间是热供给与热使用的合同关系,支付取暖费是采暖用户的法定义务。如果采暖用户认为供暖温度达不到标准,可以向供暖办反映情况,请他们协助测量温度,协调解决。如果大家因小区供暖温度未达标准而不交取暖费,这样做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可能面临被停止供暖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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