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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兵身高、体重标准身高:男性162cm以上,女性160cm以上。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一)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特勤人员:坦克乘员162—178cm,潜水员168—185cm,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162—182cm,空降兵168cm以上,空军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165—172cm,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驻香港澳门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180cm以上。中央警卫团、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个别体格条件优秀的应征青年,身高可放宽到165cm。
(二)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2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当兵的视力标准
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经准分子手术后半年以上,双眼视力均达到4.8以上,无并发症,眼底检查正常,合格。
坦克乘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潜水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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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公民参军的体格条件,按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条件兵另行规定。体重,标准体重=(身高-110)kg,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e69da5e6ba90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431366432标准体重的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视力,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矫正视力不低于4.8且矫正度数不超过600度;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双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条件兵另行规定。
视力,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矫正视力不低于4.8且矫正度数不超过600度;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双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条件兵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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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OCT检查主要是视网膜检查,尤其是黄斑部结构的检测,眼底疾病定位和定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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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对体检标准进行了调整,主要有四个方面:
1.身高标准的调整,男青年的身高标准由162厘米以上,调整为160厘米以上;女青年的身高标准由160厘米以上,调整为158厘米以上,还规定了不同兵种新兵的身高限度。
2.体重标准的调整,对体格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3.视力标准的调整,除特殊要求的条件兵外,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在校大学生报名应征的,右眼裸眼视力从4.8放宽到4.6,左眼裸眼视力从4.6放宽至4.5。
4.血常规、尿检等一些辅助性检查项目,重新明确了标准限度和把关原则。
征兵体检共有外科、内科、耳鼻咽喉科、眼科、口腔科、妇科(女性)及辅助检查。
一、外科(身高、体重标准)
二、内科(血压标准、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
1、血压标准:收缩压:≥90mmHg;<140mmHg;舒张压:≥60mmHg;<90mmHg。
2、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三、耳鼻咽喉科
1、嗅觉丧失,不合格。
2、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3、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4、Ⅱ度以上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四、眼科
1、视力标准: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
2、色觉异常,不合格。
3、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4、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5、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及青光眼,不合格。
五、口腔科
1、Ⅲ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2个以上、不在一起的3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不合格。
2、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六、妇科
1、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妊娠,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七、辅助检查
1、血常规检查
正常标准:血红蛋白男性120~180g/L(12~18g/dl)女性110~150g/L(11~15g/dl)。
红细胞数男性:4.0~5.5×10/L(400~550万/mm³)。
女性3.5~5.0×10/L(350~500万/mm³)。
白细胞总数:4.0~10.0×10/L(4000~10000/mm³)白细胞分类中性粒细胞50%~70%淋巴细胞20%~40%血小板计数100~300×10/L(10~30万/mm³)。
2、尿液检查
3、粪常规检查(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常规检查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正常标准:外观:黄软镜检:红、白细胞0~2/高倍镜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3、酶法检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即谷丙氨酶)和酶标法检测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丙氨酸氨基转移酶40单位以上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不合格。
1.身高标准的调整,男青年的身高标准由162厘米以上,调整为160厘米以上;女青年的身高标准由160厘米以上,调整为158厘米以上,还规定了不同兵种新兵的身高限度。
2.体重标准的调整,对体格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3.视力标准的调整,除特殊要求的条件兵外,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在校大学生报名应征的,右眼裸眼视力从4.8放宽到4.6,左眼裸眼视力从4.6放宽至4.5。
4.血常规、尿检等一些辅助性检查项目,重新明确了标准限度和把关原则。
征兵体检共有外科、内科、耳鼻咽喉科、眼科、口腔科、妇科(女性)及辅助检查。
一、外科(身高、体重标准)
二、内科(血压标准、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
1、血压标准:收缩压:≥90mmHg;<140mmHg;舒张压:≥60mmHg;<90mmHg。
2、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三、耳鼻咽喉科
1、嗅觉丧失,不合格。
2、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3、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4、Ⅱ度以上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四、眼科
1、视力标准: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
2、色觉异常,不合格。
3、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4、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5、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及青光眼,不合格。
五、口腔科
1、Ⅲ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2个以上、不在一起的3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不合格。
2、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六、妇科
1、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妊娠,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七、辅助检查
1、血常规检查
正常标准:血红蛋白男性120~180g/L(12~18g/dl)女性110~150g/L(11~15g/dl)。
红细胞数男性:4.0~5.5×10/L(400~550万/mm³)。
女性3.5~5.0×10/L(350~500万/mm³)。
白细胞总数:4.0~10.0×10/L(4000~10000/mm³)白细胞分类中性粒细胞50%~70%淋巴细胞20%~40%血小板计数100~300×10/L(10~30万/mm³)。
2、尿液检查
3、粪常规检查(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常规检查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正常标准:外观:黄软镜检:红、白细胞0~2/高倍镜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3、酶法检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即谷丙氨酶)和酶标法检测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丙氨酸氨基转移酶40单位以上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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