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08年时买了重大疾病险.之前并不知道自己有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今年刚检查出,请问可以陪付吗?

我妈妈今年60岁,在2008年时买了重大疾病险.买保险之前并不知道自己有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今年刚查出有先心病,需要动手术,请问这种情况可以理赔吗?现在主要是看病... 我妈妈今年60岁,在2008年时买了重大疾病险.买保险之前并不知道自己有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今年刚查出有先心病,需要动手术,请问这种情况可以理赔吗?
现在主要是看病做手术,对于理赔的事痊愈以后再考虑,估计赔付的肯能性不大,但还是想问下,在看病的过程中需要保留或开据哪些凭证对后期赔付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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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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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您可以咨询当地寿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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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保网专家
2011-10-26 · TA获得超过2230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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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保险法中十六条的不可抗辩条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新保险法颁布之前成立的保险合同,该二年的抗辩期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也就是2011年10月1日以后,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追问
谢谢您的回复.但我认为我妈妈不属于"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因为"继发性心房间隔缺损症状症状轻重主要取决于缺损的大小。缺损小者可全无症状。"而我妈只是因为检查脚部浮肿时无意中被一位医生指点,才去检查心脏,继而被确诊,所以投保时我妈并不知情,何来过失而言?
您之后说的二年的抗辩期以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条我们符合,也无须追究是否有过失了.
追答
您母亲的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1) 与先天性心脏病有关的费用,这份重疾险肯定是不赔的,因为不属于重疾保险的保障范畴,
2)是否影响今后的重疾理赔就要从带病投保影响是否合同效力这一点来分析,如果您的母亲在投保时知道自己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并且如实告知,肯定会影响承保结果甚至保险公司会拒保。而您的母亲确实是在不知道自己患有疾病的情况下投保也作了如实的告知,如果在两年的抗辩期内也就是2011年9月1日之前(不好意思,应该是9月1日新保险法是2009年9月1日实施的),保险公司以带病投保原因解除合同会存在争议,您认为虽然是带病投保但是您已经履行了如实告知的义务。但是两年抗辩期过后也就是2011年9月1日以后,不管什么原因,保险公司都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就应该按合同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建议您可以拿着保单和检查报告去保险公司确认,以上提供的信息希望对您有帮助。
不可抗辩条规定主要是针对长期人身保险,部分保险公司宽进严出,在承保阶段不对投保人或保险标的进行了解,出现之后理赔阶段挖地三尺找理由,影响很坏,新法实施之后,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以后,对于可能存在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可能性的,必须在2年进行认真调查或者审核,否则不能随意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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