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争议的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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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vrzbie
2011-10-28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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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上说的都比较容易定性。没有可辩性。
  楼主需要的是那种是介于几种罪行之间的,不容易认定的。

  下面题为2006年湖南某检察院法庭辩论赛的题目之一,可供楼主参考:

  2004年10月初的一天中午,王某在银行存款2250元,银行工作人员在电脑上输入存款数额时,不小心在2250元后多加了一个“0”,输进电脑的存款成了22500元,而不是王某存的2250元。王某拿到存折时,发现了银行人员的失误,接着便在其他的储蓄点将其全部取走。当日下午5点半,银行对账时发现了失误,但发现款已全部被王某取走,遂电话联系王某要求其退还多取的款项。王某避而不见银行人员,并搬离原来居住的地方,无法联系。银行人员遂到公安机关报案。

  分歧

  对于王某取走这20250元究竟该如何处理,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这20250元对王某而言只是民事上的不当得利。对王某取走这20250元的行为,是王某在已占有的情况下转移这笔不当得利的行为。而对王某拒不退还的行为,银行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种意见: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王某采用主观上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银行)发觉的方法窃取财物的行为,数额巨大,已触犯刑法,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王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去年参加本市检察官辩论赛题目之一

  被告人于飞,男,26岁,暂无固定职业。2003年4月5日,被告人于飞与朋友赵某、李某在街头相遇,赵某、李某谈到因经营不当,欠他人1万元货款,急需用钱还帐。于飞提议,离此处不远有高速公路收费站,可将收费人员赶走后,收取费用。当日17:00时,于飞携带棍棒,驾车带领赵某、李某二人来到某市高速公路收费站。于飞拿出棍棒,称刚从监狱出来,没有钱花,要“征用”收费站6小时,命令值班收费人员鲁临风、宋小雨把发票及收的款都带走,到外面的车上休息,否则,将使二人受“皮肉之苦”。赵某、李某将鲁、宋二人带到车上,并一起在车上等候,期间,鲁、宋二人除不得入收费站外,可自行活动。应鲁、宋二人要求,赵某、李某为其购买了夜宵。于飞则按照高速公路记费标准对通行车辆收费,但称发票用完,不给司机开发票,共获得人民币3万元。收费6小时后,被告人于飞等人离开。2003年4月6日,警方接到报案后将于飞抓获。经查,该收费站系国有事业单位。
  该三人构成何罪?
  当时辩题是构成诈骗否......
驼绒色特
2015-08-23 · 知道合伙人互联网行家
驼绒色特
知道合伙人互联网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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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东学院在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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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为2006年湖南某检察院法庭辩论赛的题目之一,可提供参考:
  2004年10月初的一天中午,王某在银行存款2250元,银行工作人员在电脑上输入存款数额时,不小心在2250元后多加了一个“0”,输进电脑的存款成了22500元,而不是王某存的2250元。王某拿到存折时,发现了银行人员的失误,接着便在其他的储蓄点将其全部取走。当日下午5点半,银行对账时发现了失误,但发现款已全部被王某取走,遂电话联系王某要求其退还多取的款项。王某避而不见银行人员,并搬离原来居住的地方,无法联系。银行人员遂到公安机关报案。
对于王某取走这20250元究竟该如何处理,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这20250元对王某而言只是民事上的不当得利。对王某取走这20250元的行为,是王某在已占有的情况下转移这笔不当得利的行为。而对王某拒不退还的行为,银行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种意见: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王某采用主观上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银行)发觉的方法窃取财物的行为,数额巨大,已触犯刑法,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王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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