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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老师没有权利开除学生。义务教育学校不适用“开除学籍”。职业学校、普通高中有这个权力,大学则是常规处分方法。任何学校都不能随便开除学生,高中不是义务教育,高中有权利开除学生。高中虽然有勒令学生退学的权利,但是,这都是针对一些违纪相当严重的情况。
对学生的奖励和惩罚是学校和教师教育权不可分割、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在世界很多国家,在我国的其他省份,中学生的学籍管理中,都保留了对严重违纪学生采取退学、开除等惩罚手段的规定,有些大学也规定对考试作弊的学生,一经发现就可以开除学籍。
扩展资料:
根据《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者,应给予处分。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 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档案。开除学生的学籍须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确实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可以撤销处分,被撤销的处分如果在记过以上,应在学生档案中注明。 第三十二条 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学生在留校察看一年内仍无改正表现者,应开除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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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规定高中不能开除学生,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无权开除学生。为了更好的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利,高中一般情况下也不得开除学生。
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若能给你带来帮助,请帮忙给个点击,谢谢!!!
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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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规定高中不能开除学生,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无权开除学生。为了更好的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利,高中一般情况下也不得开除学生。
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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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开除学生的条件
其条件包括学生违反法律规定、有严重违纪行为等等,以上这些条件是针对高校学生的,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不在此列。
因此,在学校发生一些违纪行为,学校应负责管理与教育,除了学校之外,家庭对于孩子的发育有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只有学校与家庭都尽到了教育的义务,才可以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
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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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开除学生的条件
其条件包括学生违反法律规定、有严重违纪行为等等,以上这些条件是针对高校学生的,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不在此列。
因此,在学校发生一些违纪行为,学校应负责管理与教育,除了学校之外,家庭对于孩子的发育有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只有学校与家庭都尽到了教育的义务,才可以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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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规定高中不能开除学生,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无权开除学生。为了更好的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利,高中一般情况下也不得开除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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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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