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共同条款
1个回答
展开全部
中国人寿的团体综合医疗保险,保的是特定团体人身保险。
国寿附加综合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特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投保范围:
凡符合主合同投保范围,且年龄在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在职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投保时,符合投保条件的在职人员必须全部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五人。
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凡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经本公司同意,可作为附带被保险人,由投保人统一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除本附加合同特别指明外,本附加合同所指的被保险人均不含附带被保险人。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