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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有证据的情况下你可以举报{如发票等}
2:可以向厂家举报
3:向公安举报
4:向打假局举报
扩展资料:
12315是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原国家信息产业部的大力支持下,决定在全国设立的专门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的专用电话号码。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12315电话为依托,建立了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集受理、查处、监管为一体,复盖全国城乡的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网络。
一、12315是属于什么部门
“12315”是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托“12315”热线电话,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调解消费者权益纠纷,查处侵害消费者权 益案件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市场和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五条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一)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二)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九条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鉴定或者检测的时间不计算在六十日内。
二、12315可以解决哪些事
12315受理的范围:
1、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
3、违反商标、广告、合同等规定的违法违章行为;
4、其他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12315不受理的范围
(一)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二)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四)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五)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六)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国际消费者联盟就已确定了消费者有下列基本权利: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求教获知权、依法结社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限制不正当竞争;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和全社会的经济效益。
从1983年以来,在每年的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举行大规模的活动,宣传消费者权益
百科
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国际消费者联盟就已确定了消费者有下列基本权利: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求教获知权、依法结社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限制不正当竞争;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和全社会的经济效益。
从1983年以来,在每年的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举行大规模的活动,宣传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维权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依照社会经济运行的需要和市场上消费者的主体地位,制定明确的立法,这就使消费者权益不仅是一种公共约定和共认的规范,还得到了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国际消费者联盟就已确定了消费者有下列基本权利:
(1)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
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
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
(6)求教获知权
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依法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8)维护尊严权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保护动因
与生产经营者相比,相对分散的消费者由于以下原因而经常成为被损害的弱者。
力量微弱
在商品交易中,以个人力量独立从事交易的消费者与作为经营者的大公司、大企业尤其是大的垄断集团相比,其经济力量极为弱小,造成了买卖双方交易能力的不平衡。
知识欠缺
消费者只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品种多、范围广的多类商品,而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而专营特定的商品,两者之间有关商品的知识存在着固有的差异,又加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生产技术和工艺日益高度复杂化,使消费者越来越难以对所购商品的品质作出判断,因而不得不形成对经营者的全面依赖。
2:可以向厂家举报
3:向公安举报
4:向打假局举报
扩展资料:
12315是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原国家信息产业部的大力支持下,决定在全国设立的专门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的专用电话号码。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12315电话为依托,建立了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集受理、查处、监管为一体,复盖全国城乡的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网络。
一、12315是属于什么部门
“12315”是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托“12315”热线电话,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调解消费者权益纠纷,查处侵害消费者权 益案件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市场和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五条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一)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二)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九条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鉴定或者检测的时间不计算在六十日内。
二、12315可以解决哪些事
12315受理的范围:
1、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
3、违反商标、广告、合同等规定的违法违章行为;
4、其他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12315不受理的范围
(一)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二)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四)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五)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六)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国际消费者联盟就已确定了消费者有下列基本权利: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求教获知权、依法结社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限制不正当竞争;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和全社会的经济效益。
从1983年以来,在每年的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举行大规模的活动,宣传消费者权益
百科
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国际消费者联盟就已确定了消费者有下列基本权利: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求教获知权、依法结社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限制不正当竞争;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和全社会的经济效益。
从1983年以来,在每年的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举行大规模的活动,宣传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维权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依照社会经济运行的需要和市场上消费者的主体地位,制定明确的立法,这就使消费者权益不仅是一种公共约定和共认的规范,还得到了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国际消费者联盟就已确定了消费者有下列基本权利:
(1)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
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
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
(6)求教获知权
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依法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8)维护尊严权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保护动因
与生产经营者相比,相对分散的消费者由于以下原因而经常成为被损害的弱者。
力量微弱
在商品交易中,以个人力量独立从事交易的消费者与作为经营者的大公司、大企业尤其是大的垄断集团相比,其经济力量极为弱小,造成了买卖双方交易能力的不平衡。
知识欠缺
消费者只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品种多、范围广的多类商品,而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而专营特定的商品,两者之间有关商品的知识存在着固有的差异,又加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生产技术和工艺日益高度复杂化,使消费者越来越难以对所购商品的品质作出判断,因而不得不形成对经营者的全面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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