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的工作主要是做什么呢?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的工作主要包括:
1、依法查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查处演出、艺术品经营及进出口、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查处除制作、播出、传输等机构外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电影放映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中的违法行为。
3、配合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行为。
4、查处文化演出、网吧及网络文化经营、动漫及电子游戏、文物经营、艺术培训、文艺展览等市场中的违法行为。
5、查处非法设立电台、电视台、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受设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和走私盗版影片放映等违法行为。
6、查处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违法违规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发行中的盗版侵权行为等违法经营活动,承担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工作。
扩展资料:
第七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四)熟悉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掌握文化市场管理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五)无犯罪或者开除公职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录用执法人员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公开招考,择优录取。
第八条
执法人员经岗位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每年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应当暂扣执法证件。
第九条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鼓励和支持执法人员参加在职继续教育。
第十条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配备调查询问、证据保存等专用房间及交通、通讯、取证、检测等行政执法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为执法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实行执法人员定期岗位轮换制度。执法人员在同一执法岗位上连续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
各有关行政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可按有关规定对工作成绩显著的综合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主要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2.受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局的委托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扩展资料:
1、宣传、贯彻文化体育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
2、依法对全县范围内的文化(体育)经营单位及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维护文化(体育)市场的秩序。
3、指导文体市场经营户守法经营、文明经营,保护文化经营者和文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查处文化经营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4、受理有关文化(体育)市场的监督举报电话和投诉中心及县长热线电话转办单。
5、建立健全文化(体育)市场经营单位被查处的有关资料和档案,掌握在册经营单位变动情况,及时更改。
6、配合公安、工商、电信、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职能科室,对文体市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7、组织本级执法人员、社会监督人员、乡镇协管人员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8、定期召开文体市场各类经营业主例会,总结、评估和通报经营管理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9、对查处的违法案件进行处罚,对查缴的各类违法经营物品或器具登记入库,妥善保管。
参考资料:长兴县政府-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工作职责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的工作主要包括:
依法查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查处演出、艺术品经营及进出口、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查处除制作、播出、传输等机构外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电影放映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中的违法行为。
配合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行为。
查处文化演出、网吧及网络文化经营、动漫及电子游戏、文物经营、艺术培训、文艺展览等市场中的违法行为。
查处非法设立电台、电视台、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受设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和走私盗版影片放映等违法行为。
查处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违法违规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发行中的盗版侵权行为等违法经营活动,承担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工作。
扩展资料: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进行的是文化执法,文化执法指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负责查处文化演出、网吧及网络文化经营、动漫及电子游戏、文物经营、艺术培训、文艺展览等市场中的违法行为。
查处非法设立电台、电视台、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受设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和走私盗版影片放映等违法行为。
查处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违法违规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发行中的盗版侵权行为等违法经营活动,承担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工作。
扩展资料:
1、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是将文化(文物)局、广电局、新闻出版(版权)局三局合并,统一行使原三局的行政执法职能。因此,它行驶的是这三个局的工作职能。
2、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的标志是: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