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管理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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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e76d06a
2011-10-30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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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瓦斯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监测作用,规范监测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制定我矿安全监测监控使用管理制度。
  1、监控设施的安装使用及维护
  ⑴.生产技术科在进行水平、采区和工作面设计时必须同时进行相应的监测监控设计,施工队组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对作业地点的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种类、数量、位置、报警断电参数设定、信号电缆和电源线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并绘制详细的设备布置图。
  ⑵.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单位应根据已经批准的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有关内容,填写《安全监控设备申请单》并报请通风科负责人审批后,交由机电科负责执行。设备断电控制部分接线必须由施工单位或机电部门人员进行操作,监测人员现场监护。
  ⑶.安全监控设备电源取自采区变电所,并通过专用线路向分站供电。
  安装前要做如下准备工作:
  检查防爆壳内外有无锈皮、油漆脱落及锈蚀严重现象,有此情况不得下井使用。清理设备内腔的粉尘和杂物。清理接线腔和内部电器元件及连接线,要求完好齐全,各插件接触接触良好,各紧固件应齐全、完整、可靠、同一部位的螺母、螺栓规格一致。检查设备绝缘程度、合格后方可使用。
  设备的安装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
  A、井下分站应置于便于观察、调试、检修、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地点,并且用专用箱吊挂,其显示窗高度为1.5米.瓦斯探头必须置于专用盒内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
  B、监测专用电缆必须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保持0.1米的距离,与管路同侧必须在管路上侧0.3米以上的距离,与同电压等级的电缆保持50mm的距离,悬挂点间距不得大于3米,中间不允许盘圈和盘“8”字型.
  C、电缆连接要按规定使用接线盒,接线盒内电缆芯线要整齐,接点插接要可靠;电缆与设备连接时,要先测定设备的输出电压等级,确认无误后方可接线,各电缆及插头与设备连接要紧固。
  D、系统安装完毕,通电15分钟后方可进行调试。
  E、监测电缆的吊挂必须实现一条线。
  ⑷.安全监测系统安装完毕后,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风、机电、生产、调度、安监等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新的水平、采区或工作面未安设监控设施或设施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投入生产。
  ⑸.检修、拆除或改变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控制线时,必须事先通知监控部门,若这些过程可能造成监控设备停止运转或部分监控功能丧失,还必须事先征得矿值班领导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能实施。
  ⑹.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报警仪、至少每隔10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周校);对于瓦斯涌出异常或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状态地点的瓦斯传感器,应适当缩短标调周期;其它模拟量传感器按规定周期进行标校。瓦斯超限断电功能(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复电范围、复电浓度等)至少每隔10天检查测试一次。井下使用的所有瓦斯传感器至少每四个标校周期必须升井一次。进行全性能测定及相应的维护工作。其余周校可以在井下进行,每次标调要做好记录。更换井下瓦斯传感器后,要先对传感器预热,时间不少于20分钟,待示值稳定后,方可进行测量调试工作。
  ⑺.传感器标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甲烷传感器标调必须使用标准气样或校验气体和流量计,标准气体采用具有国家承认资质厂家或部门所提供的各类瓦斯标准气样。
  ⑻.瓦斯传感器和便携式甲烷测量仪表的允许误差规定为:
  CH4浓度范围在0—1.0﹪时,误差小于±0.1﹪;
  ⑼.井下分站、传感器 、断电仪、电缆等监控设备,分属于采掘生产区域内的,由采掘队组管理并由监测组向采掘队组办理移交手续。其它无人作业地点(如矿井总回风道、瓦斯尾巷、空巷等)由监测组管理。采掘面的传感器,只能由采掘队班组长一人挪移。设备、电缆如有损坏、丢失必须及时报监测组进行修复或补充(同时追究责任,对于损坏、丢失的设备按价赔偿)。队组搬家时要提前通知监测组办理移交手续,将其移交给监测组管理。
  ⑽.监测组要建立定期巡检制度,至少每旬应对井上下监控设备、信号电缆、分站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检查结果填入巡检记录。瓦斯检查员(监控人员)必须对当班辖区内的监控设备的完好情况和运行情况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瓦检员在每次检查瓦斯的时候,必须使用光学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显示数据进行对照,将对照结果记录在版板及图表上并汇报通风科。当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措施,同时通风科应立即将超差传感器的地点通知监测组值班人员,由监测组值班干部安排维修人员下井,在8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处理完毕。
  ⑾.相关调校设备及器材齐全,按井下使用瓦斯传感器数量每10台不少于一套校验装置配置。
  ⑿.严格瓦斯监控系统断电后井下设备的复电程序。凡因瓦斯浓度超限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在传感器监测瓦斯浓度降到规定浓度以下,且经现场瓦检员检查核实后,方可由值班领导下达复电命令,否则按违章追查处理。
  ⒀.瓦斯传感器的拆除或监控设备的停用,必须事先报请矿总工程师同意,并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监控机房要严格中心站主机内的定义设定,井下无需监控地点的瓦斯传感器在当班拆除后,必须当班将其注销;新投入使用的瓦斯传感器,必须及时在软件中做好定义设定,以确保传感器正常,数据准确;否则,不得投入使用。当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进行处理,并填写监控装置故障记录表,故障期间瓦检员必须加强故障地点的瓦斯检查,具体故障分为当班处理及当天处理:
  需要当班处理完的故障有:
  A、瓦斯传感器故障;
  B:因通风设施损坏或其它非故障原因造成瓦斯传感器报警:
  C:系统所配接的所有分站通讯中断;
  D:分站运行状态在中心站显示不稳;
  E:因监控电缆短路或传输电缆断开,造成无数据信号或传输失败等。
  需要当天处理完的故障有:
  A、中心站主软件损坏:(要求备机时刻处于完好待命状态,同时及时汇报矿产公司,矿要积极与厂家联系组织处理)
  B、机房设备故障:
  C、井下分站故障等。
  ⒁.凡掘进到位的工作面,没有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的独头工作面,监控设施不得回收。
  ⒂、加强监控系统的管理,要建立设备台帐,反映设备使用维护状态,使用设备必须建档,井下连续使用6个月的设备必须升井检修,并且要有详细的记录。
  ⒃.监测组负责采掘生产工作面监控线的延接和逐段回收工作,并作好记录,多余电缆必须妥善缠绕在专用电缆盘上。
  2、地面中心站管理制度
  A.地面中心站每班至少应有2名值班员值班,地面机房值班人员应忠于职守,遵章守纪,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好各面的测点定义,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
  B.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认真填写出中心站日志,统计当班井下分站、瓦斯传感器信号传输的故障情况,及时汇报矿值班人员和通风科。
  C.值班人员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将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写在监测日报上,打印并报送通风科、矿长、总工程师审阅。
  D、值班人员对瓦斯变化异常地点要详细跟踪监视。
  E、值班人员配合好监测工搞好系统的调整工作。
  值班人员要穿洁净工作服,拖鞋,不得将磁性和带静电材料绒线和有灰尘的物品带进机房,保持室内文明卫生.
  F.中心站主机严禁将有病毒的软盘插入运行。
  G、非值班人员严禁操作中心站主机。
  3、矿长、总工程师、通风科长应经常通过终端了解井下通风安全情况,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分析研究矿井监测系统获取的信息,结合井下采掘动态,掌握瓦斯变化规律。
  4、监测中心所获取的技术资料应保存三年以上,对井下事故状态的记录,并有长期保存。并建立相应的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管理和归档保存制度。
  5、通风科应建立以下图纸、台帐及报表:
  ⑴安全监测设备布置和断电点控制接线图,图上注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等设备的位置、型号、断电范围、传输电缆及有关通风设施、风流方向、风量等。该图按季绘制,按月修改,由监测机构保存,每季送矿产公司一份;
  ⑵安全监测监控设备(仪器)台帐;
  ⑶瓦斯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⑷瓦斯监控设备检修记录表;
  ⑸瓦斯监控系统巡回检查记录;
  ⑹矿井瓦斯监测监控中心站运行日志;
  ⑺矿井安全监测日报表;
  ⑻矿井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
  6、安全监测员(包括干部)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矿井通风专业的培训,并经过有关部门考核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7、通风安全监测设施严禁超期服役或带病运转。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按有关程序办理报废手续。
  ⑴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年限的老旧设备;
  ⑵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⑶严重损坏,无法修理或修理后无法恢复精度和性能的;
  ⑷严重失爆,而不能修复的;
  ⑸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该淘汰的设备。
  8、关于处罚标准:
  ⑴损坏设备除按价赔偿外根据影响情况给于一定处罚。
  ⑵电缆要吊挂整齐,传感器按要求吊挂,未按标准执行处罚500元。
  ⑶采掘区域电缆有一处损坏处罚200元。
  ⑷分站电源禁止私自停电,对于私自停电处罚200元。
  ⑸对于主通讯电缆撞坏一处处罚1000元。
匿名用户
201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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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以下同)、分管负责人(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以下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区(队)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本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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