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驾车轧死儿子诉保险公司判赔111万,法院如此判决的理由是什么?
在我看来,之所以法院会给出这样的判决,主要原因就在于,一方面母亲已经免除了证明父亲的加害责任,而另一方面,在整个事故当中,父亲也不是有意造成这样的惨案。而保险本身就应该具备赔付责任,别人向你提出索赔申请,你不能够单纯地表示别人是责任方就不进行赔偿,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法院给出判决的理由。
第一,公安机关给出的公告证明。
在这一次的事情发生之后,自己的孩子已经死亡,他们就到公安部门,希望他们能够出具一个证明,而交警根据当时的事故现场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非道路交通事故。在这个证明当中,直接就指明了,吴先生是需要承担全部责任的。但是这个事故的责任划分,并不能够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第二,保险公司为什么要拒绝赔偿?
之所以会这样,主要就是因为这一次受害的是吴先生的儿子,他是家庭的成员,而吴先生所开的车是登记在吴先生妻子名下的,虽然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但是在这一次的事情当中,吴先生本人是属于全责。而且在进行诉求的过程当中,它既是加害方,又是赔偿的受益方,很明显是有矛盾的,因此才会拒绝赔偿。
第三,法院给出判决的理由是什么?
法院认为在这一次的事情当中,虽然他是加害人,又是赔偿的申请人,但是这并不影响他提出这样的申请,当然最好的应该是由孩子的母亲作为原告。毕竟这辆车是属于他的,商业保险也是在他的名下,所以他应该提出申请,让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而且在这一次的事情当中,妻子已经免除了丈夫在这一次事情当中的责任。而这样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范的,因此才会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偿1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