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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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保证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吗?
《民法典》明文规定保证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如果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认为保证合同成立。
谁不能担任保证人?
1.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有何区别?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通俗的说,就是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必须先找债务人无法实现债权才能请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Q
保证合同中对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约定不明的如何处理?
较原《担保法》的该项规定,《民法典》作出了调整,明确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实践中,约定为:“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的,通常认为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认定为一般保证;
约定为:“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的,通常认为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Q
一般保证中必须先请求债务人清偿后才能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吗?
该条规定有以下例外情形: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Q
保证的范围有哪些?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Q
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期限限制吗?
法律不保护怠于行使权利的人,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法律上称为“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逾期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PS: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保证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吗?
《民法典》明文规定保证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如果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认为保证合同成立。
谁不能担任保证人?
1.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有何区别?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通俗的说,就是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必须先找债务人无法实现债权才能请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Q
保证合同中对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约定不明的如何处理?
较原《担保法》的该项规定,《民法典》作出了调整,明确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实践中,约定为:“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的,通常认为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认定为一般保证;
约定为:“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的,通常认为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Q
一般保证中必须先请求债务人清偿后才能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吗?
该条规定有以下例外情形: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Q
保证的范围有哪些?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Q
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期限限制吗?
法律不保护怠于行使权利的人,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法律上称为“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逾期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PS: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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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担保方式有很多,分为人保,物保,还有财报。而这些人保,物保,财保中包括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而且这些保证里面最特殊的是物保中又有抵押权,有质权,有担保权。等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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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订立单独的书面的保证合同;
2、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约定保证条款;3、当事人可以约定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
4、可以以定金、抵押物等进行担保。
2、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约定保证条款;3、当事人可以约定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
4、可以以定金、抵押物等进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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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五种方式: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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