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力残疾证一二三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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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dBHL;听力残疾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HL之间;听力残疾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听力残疾四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HL之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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