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部门对实名举报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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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对受理的业务内群众初信初访属实名举报实行承诺制度,向举报人发放承诺卡,告知受理情况和拟办意见,明确办理时限,办结后及时反馈。
法律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
第十条 对检举、控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对象的,根据领导批示,及时转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案件审查室办理。
第十一条 对检举、控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对象的,转下一级或者有直接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重要的检举、控告,可函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并报告结果或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查室直接承办。
第十二条 对检举、控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对象的,报经本机关领导审阅后,按领导批示转送有权处理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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