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毕业生档案回原籍需要办理什么
法律分析:应届毕业生档案回原籍需要办理的手续:
1、报到证是用来迁移户口的,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找到工作单位后,所在地公安机关凭《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及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2、户口不在学校的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就能将户口原籍直接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凭《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接收证明,直接办理《户口迁移证》。
3、毕业生在离开学校时,还没有找到工作单位的,可暂缓2年就业,该毕业生的户口可继续保留在学校2年;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间找到工作单位的,公安机关凭《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在暂缓期满后仍没有知道工作单位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将户口迁回原户口迁出地。
4、户口在学校的原农业户口性质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并要求恢复农业户口性质的,可予办理,为妥善处理好“非转农”后出现的问题,事先应征求申请“农业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村委会意见。
5、户口在学校的本省生源毕业生,没有找到工作,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其父母户口已迁移到本省其他地区的,可直接将户口迁至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如果父母一方还在原籍居住的,该毕业生的户口仍应迁回原籍。
6、入学时未将户口办理“农转非”手续的毕业生,工作单位后,在办理户口迁出时,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在为其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以“非农业”户口性质迁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