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寒暑假补课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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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补课是违法的。在我国的法定节假日学生补习的限制性规定中,假期补课违法情况也是要视教学者而定的,如果是在编教师私自给学生补课,并且是有偿的补课的话,那么肯定是违法的,但是如果是普通的教育机构正常办学的话是不违法的。
一、学校加课的举报方法有哪些?
教育部已经明确发布通告禁止学校假期补课,如果学校加课,家长可以直接致电教育局举报,帮助规范学校的课程设置,让学生的课业更加丰富多彩。
学校规范办学工作措施:
(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招生行为。坚决执行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政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编班收费,严禁以招生谋取私利。
(二)、坚决执行中小学教育收费“一费制”的规定,杜绝一刀切乱收费和乱摊派行为。对教辅用书的征订,严格按照教育局规定,坚决杜绝一刀切乱收费和乱摊派行为。
(三)、抓好教职工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家教行为和收费补课,凡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将严肃处理当事人及责任人。
(四)、切实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坚决杜绝各类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五)、切实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安全防范体系,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建设,坚决杜绝各类伤亡事故,特别是责任事故的发生。
(六)、切实搞好校务公开工作,努力做好来信来访工作。
(七)、优化办学质量,注重内涵发展,铸就学校特色,力求打造品牌优势,着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效率。
综合上面所说的,补课现在教育部已经全面的禁止,不管是在学校补课还是属于在校外补课都是不允许的,如果发生此情形是可以直接向教育部门举报,对于孩子的权益是需要及时的保护,教育也需要尽到自己的职责保障到孩子可以更好的学到知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根据《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第四条,各地教育部门要将在职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
中小学校领导要带头执行规定,坚决杜绝学校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并加强对教师从教行为的管理。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和公开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2、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3、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4、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5、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6、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一、学校加课的举报方法有哪些?
教育部已经明确发布通告禁止学校假期补课,如果学校加课,家长可以直接致电教育局举报,帮助规范学校的课程设置,让学生的课业更加丰富多彩。
学校规范办学工作措施:
(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招生行为。坚决执行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政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编班收费,严禁以招生谋取私利。
(二)、坚决执行中小学教育收费“一费制”的规定,杜绝一刀切乱收费和乱摊派行为。对教辅用书的征订,严格按照教育局规定,坚决杜绝一刀切乱收费和乱摊派行为。
(三)、抓好教职工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家教行为和收费补课,凡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将严肃处理当事人及责任人。
(四)、切实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坚决杜绝各类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五)、切实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安全防范体系,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建设,坚决杜绝各类伤亡事故,特别是责任事故的发生。
(六)、切实搞好校务公开工作,努力做好来信来访工作。
(七)、优化办学质量,注重内涵发展,铸就学校特色,力求打造品牌优势,着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效率。
综合上面所说的,补课现在教育部已经全面的禁止,不管是在学校补课还是属于在校外补课都是不允许的,如果发生此情形是可以直接向教育部门举报,对于孩子的权益是需要及时的保护,教育也需要尽到自己的职责保障到孩子可以更好的学到知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根据《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第四条,各地教育部门要将在职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
中小学校领导要带头执行规定,坚决杜绝学校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并加强对教师从教行为的管理。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和公开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2、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3、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4、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5、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6、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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