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的区别
法律分析:1、概念不同:重大危险源是国际概念,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分为生产单元与储存单元,生产单元按照切断阀来判断、储存单元是根据防火堤来判断分类。重要危险源是是进行危险源识别评价后达到一定的数值后构成的,不是一个正规概念。2、分级不同:重大危险源是采用单元内各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经校正系数校正后的比值之和R作为分级指标的。3、分类不同:重大危险源分为七类。 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贮罐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库区,如火药、弹药库,毒性物质库,易燃、易爆物品库; 具有火灾、爆炸、中毒危险的生产场所;企业危险(构)筑物;压力管道,包括工业管道、公用管道、长输管道;锅炉,包括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压力容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场所(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3)饮用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和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地铁站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第二十五条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存。
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