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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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原则上按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不高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确定。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应综合考虑申请对象的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凡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不高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即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所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不动产、机动车辆及其它应当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具体核算,参照我市城乡低保对象收入核算办法的相应规定执行。
低收入的标准是什么?
1、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无生活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2、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即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所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不动产、机动车辆及其它应当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具体核算,参照我市城乡低保对象收入核算办法的相应规定执行。
低收入的标准是什么?
1、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无生活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2、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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