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包装物押金如何计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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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第四条规定,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
由于啤酒采用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是销售数量而非销售金额,征税的多少与销售数量成正比,而与销售金额无直接关系。因此,企业销售啤酒时,如果发生包装物销售行为,或收取押金,均不存在计征消费税的问题。
但在划分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档次时,包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需要注意的是,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由于啤酒采用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是销售数量而非销售金额,征税的多少与销售数量成正比,而与销售金额无直接关系。因此,企业销售啤酒时,如果发生包装物销售行为,或收取押金,均不存在计征消费税的问题。
但在划分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档次时,包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需要注意的是,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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