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法定婚龄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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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日有人大代表提议将法定结婚年龄提至18岁,网友们一下炸锅了,褒贬不一。18岁比现行的法定婚龄相比有所提前,法定婚龄即一个时代政府官方通过立法等形式公之于众的结婚年龄,它体现出一个时代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状况、人群普遍思想观念(如育儿观念和养老观念)等众多信息,通常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变化。
在中国古代,不同朝代,不同朝代的不同时期,政府公布的法定婚龄时常有所变化,并且有时候还常常有强制性,即达到婚龄上限可能会被强行婚配。古代社会的婚姻目的基本是“广家族,繁子孙,养父母,求内助,别男女,定人道”。对与人口关系密切的婚姻,官方常常也是高度关注,希望保持人口的增长和劳动力的增加,保持社会稳定。
Q版汉代婚服
先秦
早在周代,文献中就有记载法定结婚年龄,但是对于此年龄为上限还是下限有不同意见。《周礼·地官·媒氏》中记载:“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总体来看,当时人生活的环境不如现今医疗卫生状况条件和基本生存条件,男子三十和女子二十作为结婚的起始年龄肯定是不妥当的,将20岁和30岁理解为官方的结婚年龄上限更为合理。
春秋战国时期,所谓礼崩乐坏,百家争鸣,不同学派对这一问题也有不同看法,比如孔子提倡“男子二十而冠有为人父之端,女子十五许嫁有适人之道,于此而往,则自婚矣。”可以看出孔子是比较认同男子与女子在各自举行完成人礼而为适婚年龄。由于频繁的战争消耗大量的精壮劳动力,一些国家开始采取强制措施要求提早婚配以增加人口。
秦汉
秦朝已有较为严格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从个人体格、外貌、户籍等多个方面的信息进行登记管理。当时在人口登记中,对于年龄的判断是依据身高,所以也使得结婚与身高有了联系。当然这种联系也只是一定程度上,根据文献记载来看,未达到身高的女子结婚并不一定会受到处罚。
汉代的法律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汉初在收取赋税时,女子在十五至三十岁之间没有结婚的话,就要收取五倍的赋税,可见当时是鼓励早婚,以增加人口,弥补战乱之后造成的人口减少。
魏晋南北朝
动荡的政治局势和频繁的战争使得这一时期的人口普遍减少,不同政权争相鼓励早婚和生育的律令频频公布。同时当时婚姻极为注重门第,要求门当户对。这一时期的记载来看,官府允许女子结婚要在十三岁以上,低于十七岁为佳,二十岁以下未结婚的还会进行强制婚配。当时的人们生活尚且不能自足,又哪来的经济基础和良好的生存环境嫁娶和生子呢?国家人口的减少造成劳役、赋税不足,农业生产和出兵打仗都受到影响,统治者们自然按捺不住,要采取强制手段进行干预。
隋唐
唐代贞观年间的政令曾有男子二十、女子十五进行婚配的记载,到开元年间,有男子十五、女子十三允许婚配的记载。贞观年间的年龄是要求男女必须婚配,而开元年间只是一个允许的下限,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和分析,女子婚嫁年龄主要还是在十五岁到二十岁之间,虽然与官方的政策有所偏差,但是可以看出官府的政令也是有一定导向性的。
宋
宋朝的婚龄与唐朝基本相同,也大体是“男子十五,女子十三岁”。理学家们对于司马光将婚龄下限提高一岁的说法表示了认同,在理学渐渐流行之后,对于婚龄的提高也有些许影响。根据文献记载来看,实践中的宋代婚龄比之前也有所提高,几位皇后是十六岁、十七岁、十九岁完婚,比之前唐代如长孙皇后结婚的十三岁等记载略有提高。民间的的法律诉讼判决书中,对于民间婚龄的信息也有所保留,提及的个案中有女子十六岁结婚、十八岁结婚,男子二十岁娶妻。
元明清
元朝统治者的政策基本上是按照各民族自己的婚俗,如果是异族通婚,按照男子所在民族的习惯。
明朝的规定是“凡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并听婚娶。”设置的是男女婚配的年龄下限,并未指明到一定年龄不婚配会受到处罚或强行婚配。由于一些人认识到早婚的危害,所以民间出现了一些禁止早婚的思想。在四川发现的万历时期石刻上就有相关文字“广安石刻:命口口谕军民人等知悉,今后男婚,须齿十五六岁以上,方许迎娶。违者,父口口兄重责枷号地方不呈官者,一同枷责。万历九年十一月十日。分巡道刻石守御所。”“彭水石刻:都察院示谕军民人等知悉,今后男婚,须年十五六岁以上,方许迎娶。违者,父兄重责枷号,地方不呈官者,一同枷责。万历九年十二月初一日。”
摘自《Q版大明衣冠》
清代的《大清律》中虽然没有规定结婚年龄,但在《钦定大清通礼》规定,“男年十六以上,女年十四以上,身及主婚者,无期以上服,皆可行。”除了皇室有女子十二岁结婚的记载,其余阶层基本上是在十六岁左右。
纵观中国古代的“法定婚龄”,其中既有婚姻年龄的上限,也有提倡的适婚年龄(下限),与今天不同的是,此下限并不完全具有强制性,并且在不同时期有一定的弹性和变化。可以看到,当社会处于战争时期或刚结束战争建立新的政权,统治者往往会提倡早婚早育多育,增加赋税徭役的基础和生产发展的劳动力。在长期的小农经济的条件下,个体为了增加家庭或整个家族的财富生产,乐于较早的生子,那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结婚年龄不会太晚。
当再次讨论人大代表提议提前法定婚龄时,你是否会思索更多呢?
在中国古代,不同朝代,不同朝代的不同时期,政府公布的法定婚龄时常有所变化,并且有时候还常常有强制性,即达到婚龄上限可能会被强行婚配。古代社会的婚姻目的基本是“广家族,繁子孙,养父母,求内助,别男女,定人道”。对与人口关系密切的婚姻,官方常常也是高度关注,希望保持人口的增长和劳动力的增加,保持社会稳定。
Q版汉代婚服
先秦
早在周代,文献中就有记载法定结婚年龄,但是对于此年龄为上限还是下限有不同意见。《周礼·地官·媒氏》中记载:“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总体来看,当时人生活的环境不如现今医疗卫生状况条件和基本生存条件,男子三十和女子二十作为结婚的起始年龄肯定是不妥当的,将20岁和30岁理解为官方的结婚年龄上限更为合理。
春秋战国时期,所谓礼崩乐坏,百家争鸣,不同学派对这一问题也有不同看法,比如孔子提倡“男子二十而冠有为人父之端,女子十五许嫁有适人之道,于此而往,则自婚矣。”可以看出孔子是比较认同男子与女子在各自举行完成人礼而为适婚年龄。由于频繁的战争消耗大量的精壮劳动力,一些国家开始采取强制措施要求提早婚配以增加人口。
秦汉
秦朝已有较为严格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从个人体格、外貌、户籍等多个方面的信息进行登记管理。当时在人口登记中,对于年龄的判断是依据身高,所以也使得结婚与身高有了联系。当然这种联系也只是一定程度上,根据文献记载来看,未达到身高的女子结婚并不一定会受到处罚。
汉代的法律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汉初在收取赋税时,女子在十五至三十岁之间没有结婚的话,就要收取五倍的赋税,可见当时是鼓励早婚,以增加人口,弥补战乱之后造成的人口减少。
魏晋南北朝
动荡的政治局势和频繁的战争使得这一时期的人口普遍减少,不同政权争相鼓励早婚和生育的律令频频公布。同时当时婚姻极为注重门第,要求门当户对。这一时期的记载来看,官府允许女子结婚要在十三岁以上,低于十七岁为佳,二十岁以下未结婚的还会进行强制婚配。当时的人们生活尚且不能自足,又哪来的经济基础和良好的生存环境嫁娶和生子呢?国家人口的减少造成劳役、赋税不足,农业生产和出兵打仗都受到影响,统治者们自然按捺不住,要采取强制手段进行干预。
隋唐
唐代贞观年间的政令曾有男子二十、女子十五进行婚配的记载,到开元年间,有男子十五、女子十三允许婚配的记载。贞观年间的年龄是要求男女必须婚配,而开元年间只是一个允许的下限,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和分析,女子婚嫁年龄主要还是在十五岁到二十岁之间,虽然与官方的政策有所偏差,但是可以看出官府的政令也是有一定导向性的。
宋
宋朝的婚龄与唐朝基本相同,也大体是“男子十五,女子十三岁”。理学家们对于司马光将婚龄下限提高一岁的说法表示了认同,在理学渐渐流行之后,对于婚龄的提高也有些许影响。根据文献记载来看,实践中的宋代婚龄比之前也有所提高,几位皇后是十六岁、十七岁、十九岁完婚,比之前唐代如长孙皇后结婚的十三岁等记载略有提高。民间的的法律诉讼判决书中,对于民间婚龄的信息也有所保留,提及的个案中有女子十六岁结婚、十八岁结婚,男子二十岁娶妻。
元明清
元朝统治者的政策基本上是按照各民族自己的婚俗,如果是异族通婚,按照男子所在民族的习惯。
明朝的规定是“凡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并听婚娶。”设置的是男女婚配的年龄下限,并未指明到一定年龄不婚配会受到处罚或强行婚配。由于一些人认识到早婚的危害,所以民间出现了一些禁止早婚的思想。在四川发现的万历时期石刻上就有相关文字“广安石刻:命口口谕军民人等知悉,今后男婚,须齿十五六岁以上,方许迎娶。违者,父口口兄重责枷号地方不呈官者,一同枷责。万历九年十一月十日。分巡道刻石守御所。”“彭水石刻:都察院示谕军民人等知悉,今后男婚,须年十五六岁以上,方许迎娶。违者,父兄重责枷号,地方不呈官者,一同枷责。万历九年十二月初一日。”
摘自《Q版大明衣冠》
清代的《大清律》中虽然没有规定结婚年龄,但在《钦定大清通礼》规定,“男年十六以上,女年十四以上,身及主婚者,无期以上服,皆可行。”除了皇室有女子十二岁结婚的记载,其余阶层基本上是在十六岁左右。
纵观中国古代的“法定婚龄”,其中既有婚姻年龄的上限,也有提倡的适婚年龄(下限),与今天不同的是,此下限并不完全具有强制性,并且在不同时期有一定的弹性和变化。可以看到,当社会处于战争时期或刚结束战争建立新的政权,统治者往往会提倡早婚早育多育,增加赋税徭役的基础和生产发展的劳动力。在长期的小农经济的条件下,个体为了增加家庭或整个家族的财富生产,乐于较早的生子,那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结婚年龄不会太晚。
当再次讨论人大代表提议提前法定婚龄时,你是否会思索更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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