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法的一些疑问
本人初学民诉,若有离谱之处,请多包含指教。一经采纳,追加10-20分民诉中①因检察院对法院的判决提出抗诉而启动的再审,还是由原审法院再审吗?②再审申请事由(民诉法179条...
本人初学民诉,若有离谱之处,请多包含指教 。一经采纳,追加10-20分
民诉中
①因检察院对法院的判决提出抗诉而启动的再审,还是由原审法院再审吗?
②再审申请事由(民诉法179条)中第七项:因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而申请再审,除了违反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外是否包涵本应由A法院管但却由B法院做出了判决的情形?
③委托代理人提出再审申请是否需特别授权?
④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能否申请再审?
⑤民诉意见207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此法条说再审后维持原判的案件不得再次申请再审,那么如果在两年的再审时效内,当事人能否再次依据再审申请事由(民诉法179条)中得任一 一个新的理由申请第二次,第n次再审?
⑥如果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后没有上诉即申请再审且获得了法院批准,那么如其对再审结果还是不满意或者再审依然是维持原判,此时当事人是否还可以依据一审判决再次上诉?
⑦民事诉讼法中二审有没有举证时限制度?具体是怎样的?
⑧民诉意见第156条和民诉证据规定34条第三款的冲突,应该怎么适用?
民诉证据规定34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民诉意见第156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⑨二审如果撤诉后是否可再依据同样诉讼理由再次上诉?
①依检察院抗诉而启动再审的案件是否要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②我知道终结再审程序的,恢复原判决的执行。那么申请撤回再审获得准许的按终结再审程序处理,之后还可以再次申请再审吗?
③再审 被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是否可以缺席判决?
④再审中会不会出现被申请人提出反诉的情况?如果有要怎么处理?
⑤民诉意见210条: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别情况处理:
(1)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2)具有本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这里说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到底是发回一审还是二审?
⑥民诉意见211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这里说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到底是发回一审还是二审? 展开
民诉中
①因检察院对法院的判决提出抗诉而启动的再审,还是由原审法院再审吗?
②再审申请事由(民诉法179条)中第七项:因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而申请再审,除了违反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外是否包涵本应由A法院管但却由B法院做出了判决的情形?
③委托代理人提出再审申请是否需特别授权?
④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能否申请再审?
⑤民诉意见207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此法条说再审后维持原判的案件不得再次申请再审,那么如果在两年的再审时效内,当事人能否再次依据再审申请事由(民诉法179条)中得任一 一个新的理由申请第二次,第n次再审?
⑥如果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后没有上诉即申请再审且获得了法院批准,那么如其对再审结果还是不满意或者再审依然是维持原判,此时当事人是否还可以依据一审判决再次上诉?
⑦民事诉讼法中二审有没有举证时限制度?具体是怎样的?
⑧民诉意见第156条和民诉证据规定34条第三款的冲突,应该怎么适用?
民诉证据规定34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民诉意见第156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⑨二审如果撤诉后是否可再依据同样诉讼理由再次上诉?
①依检察院抗诉而启动再审的案件是否要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②我知道终结再审程序的,恢复原判决的执行。那么申请撤回再审获得准许的按终结再审程序处理,之后还可以再次申请再审吗?
③再审 被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是否可以缺席判决?
④再审中会不会出现被申请人提出反诉的情况?如果有要怎么处理?
⑤民诉意见210条: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别情况处理:
(1)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2)具有本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这里说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到底是发回一审还是二审?
⑥民诉意见211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这里说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到底是发回一审还是二审? 展开
2个回答
展开全部
律师专业解答:
您好,初学民诉,建议充分阅读法条,再者还要理解其中的要义。诸葛解答如下:
第一个问题:民诉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这五项分别是:(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所以在这里你要分清楚,抗诉是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同级的下级法院是什么呢?
二、管辖错误包含您所说的情形。
三、肯定需要授权的。
四、特别程序是一审终审,但是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有新证据的,也是可以申请再审的。
五、这个很明显的规定,不能再次申请再审,是为了防止滥诉。
六、不可以了,同上条,你在上诉期放弃上诉,你在启动的是再审程序,审判监督之后不能再提再审。
七、二审是针对一审程序和法律适用是否合法进行审理
再审也是,可以说二审和再审只是对案件的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理,不是对案件事实进行审理,原则上不需要举证 所以没举证期间。
八、《民事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该条款只规定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这三种情形的提出时间应是在“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并未对“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进行规定。故对于后者,仍应继续适用《民诉意见》第156条的规定。换言之,施行时间在后的《民事证据规定》第34条对施行时间在前的《民诉意见》第156条所规定的合并审理的事项提出时间进行了一些修改,但只限于修改了《民诉意见》第156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这一部分的提出时间,即将“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修改为了“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而对“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时间要求没有涉及,故该时间仍应为“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
九、一般来说,如果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撤销上诉又上诉,这在理论上是可以的,但由于上诉的期限至多是自收到一审判决书十五日内,上诉后撤回上诉再上诉,这时间上是来不及的。如果该上诉案已经进入了二审程序,即在二审程序中撤诉,这必须是引起二审程序的结束,那么,一审批判就生效了,而一审判决生效后,则不能再上诉了。
解答完毕,祝学习进步,多多交流,你很爱思考,不错,继续努力11
您好,初学民诉,建议充分阅读法条,再者还要理解其中的要义。诸葛解答如下:
第一个问题:民诉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这五项分别是:(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所以在这里你要分清楚,抗诉是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同级的下级法院是什么呢?
二、管辖错误包含您所说的情形。
三、肯定需要授权的。
四、特别程序是一审终审,但是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有新证据的,也是可以申请再审的。
五、这个很明显的规定,不能再次申请再审,是为了防止滥诉。
六、不可以了,同上条,你在上诉期放弃上诉,你在启动的是再审程序,审判监督之后不能再提再审。
七、二审是针对一审程序和法律适用是否合法进行审理
再审也是,可以说二审和再审只是对案件的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理,不是对案件事实进行审理,原则上不需要举证 所以没举证期间。
八、《民事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该条款只规定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这三种情形的提出时间应是在“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并未对“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进行规定。故对于后者,仍应继续适用《民诉意见》第156条的规定。换言之,施行时间在后的《民事证据规定》第34条对施行时间在前的《民诉意见》第156条所规定的合并审理的事项提出时间进行了一些修改,但只限于修改了《民诉意见》第156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这一部分的提出时间,即将“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修改为了“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而对“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时间要求没有涉及,故该时间仍应为“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
九、一般来说,如果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撤销上诉又上诉,这在理论上是可以的,但由于上诉的期限至多是自收到一审判决书十五日内,上诉后撤回上诉再上诉,这时间上是来不及的。如果该上诉案已经进入了二审程序,即在二审程序中撤诉,这必须是引起二审程序的结束,那么,一审批判就生效了,而一审判决生效后,则不能再上诉了。
解答完毕,祝学习进步,多多交流,你很爱思考,不错,继续努力11
更多追问追答
追问
⑤,我的意思是 提起再审不是规定了一个两年的期限吗?那么如果当事人的第一次再审结果是维持原判,此时在两年的再审期限内,当事人能否再次依据新发现的再审申请事由申请第二次,第n次再审?
⑥我的意思不是:启动的是再审程序,审判监督之后再提再审。而是: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后没有上诉即申请再审且获得了法院批准,那么如其对再审结果还是不满意或者再审依然是维持原判,此时当事人是否还可以依据一审判决再次 上诉?
追答
关于第五问的探讨:你不是已经提起再审了嘛?已经再审了就不能再次再审了。那个两年的期限是针对没有再审过的案件啊。
关于第六问的探讨:再审没有上诉一说,对再审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诉,但是不能上诉。再审之后这个案件就终结了。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0418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厦门蝴蝶飞舞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上海旋风骑士2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沈阳星空之梦5分钟前提交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