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清楚真实的具体的情况即可。
以下仅供参考
姓名:李xx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年月:X年X月X日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
籍贯:X省X市 驾驶证准驾车型:XXXX
领证日期:XXX 车辆号牌:XXXXXX
驾驶证号:XXXXXXXXX 保险凭证号:XXXXXX
现住址:XXXXXXX 联系方式:XXXXXXXXX
经自我请求(应交通警察要求),现将交通事故陈述如下: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当事人(签名或按指印):
X年X月X日
扩展资料
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是指发生事态是由于事故当事者(肇事者)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6)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7)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当事人心理状态处于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2024-11-04 广告
一:写清楚基本信息:
(3)、交通方式:如驾驶摩托车、驾驶二辆电动车、驾驶轿车。
(4)、 准驾车型:如 C1 、 B2等。
(5)、领证日期:填写驾驶证上的领证日期,无驾驶证的不填写。
(6)、车辆牌号:无车牌的不填写。
(7)、保险公司及保险凭证号:编号详见保险单。没买保险的不填写,提交保险单的也可不填写。
(8)、户籍地:填写身份证上的住址。
(9)、现住地:填写目前住的地址,如果与身份证上的住址一致,就填写身份证上的住址。
(10)、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有单位的写上单位和手机号码,没单位的只填写手机号码。
二、写清楚事故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时分。
比如:2020年3月3日15时20分许。
三、写清楚驾驶的车牌号。
比如:我驾驶鲁R66666号小型轿车,或我驾驶大阳牌四轮电动车。
四、写清楚双方车辆的行驶方向。
比如:我驾驶鲁R66666号小型轿车沿曹县长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泰山路口时,与一辆沿泰山路由南向北行驶的雅迪牌二辆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五、写清楚事故地点。
比如:山东省单县长江路与泰山路交叉口,或许单路曹县孙老家镇刘庙村段。
六、写清楚事故造成的损坏后果。
比如:事故造成两车损坏,我和乘客张XX受伤。
七、写清楚事故发生详细过程。
交通事故处理方法:
1、交通部门现场勘查。交警部门对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为检验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相关证件。
2、交通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3、交通部门组织赔偿调解。在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如果事故当事人同意进行赔偿调解,交警部门可以组织调解。调解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4、向人民法院起诉。委托律师或者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在事故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各方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
5、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判决的履行义务人没有在判决或调解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的,原告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执行局向赔偿义务人强制履行赔偿义务。
当事人陈述应当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车牌,事发时的情况,驾驶人采取的措施,以及行驶的车速和行驶的车道,以及对事故责任的看法等等。
模板范文: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
姓名:xxx
性别:xxx
民族:xxx
出生日期:xxx
身份证号码:xxx
籍贯:xxx
文化程度:xxx
驾驶证准驾车型:xxx
领证日期:xxx
车辆号牌:xxx
驾驶证号:xxx
保险凭证号:xxx
户籍所在地(国籍、护照号):xxx
现住地:xxx
单位及联系方式:xxx
经我自行请求(应交通警察要求),现将交通事故经过陈述如下:
某年月日时分,我驾驶某车,沿某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在行驶到某地点时,对方如何行驶(或我转弯,对方转弯等等,写事故原因),造成两车碰撞(事故形态),造成后果。认为对方应该负什么责任,我负什么责任,为什么。
当事人(签名捺指印):xxx年xx月x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两种程序:
一种是按照简易程序处理而制作的“事故认定书”;
一种是按照普通程序或一般程序处理而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依照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事部门可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于适用一般程序的,依照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