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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关系有着不同的理解,尤其是对行政法主体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理解存在很大的分歧。有人认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主体,或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它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也有人认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外,还包括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监督主体。在这层意义上,行政法主体是指受行政法规范的调整,享有行政法上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学术界之所以会存在对同一概念的如此分歧,主要源于各自视角不同。后者的特点在于强调了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及该关系中的监督主体,虽然没有跳出“行政法律关系”的范畴,与前者没有本质上的差异,但从表述的角度看更为明确和全面,尤其是在探讨“行政主体”这个概念时,采用后者的观点更有利于在与行政相对方相对应的关系上把握之。简而言之,行政法主体中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包括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特殊的一方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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