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月14日第一部国防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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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84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国防方面的基本法,是指导、规范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本依据,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国防法为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而制定。包括总则,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武装力量,边防、海防、空防,国防科研生产与军事订货,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国防教育,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军人的义务和权益,对外军事关系,附则,共12章70条。
此外,国防法还对边防、海防和空防,国防科研生产与订货,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国防教育,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等重大问题,作出了规定。
国防法的公布实施,为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对于适应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新形势,加快国防现代化建设的步伐,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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