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官制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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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官制的主要特点

  第一、内阁虽然是名义上的最高行政机构,但实际权力却掌握在属于内朝官系统的军机处手中。

  第二,各部、院、寺、监等机构主要官员实行满汉复职制。

  第三,官制紊乱,权限不明。

  第四,幕僚制度盛行,朝臣和地方督抚往往自辟幕僚,以备顾问。

  第五,书吏势力很大,清朝各部中有一批属于雇员性质的,专门负责处理文书事务的书吏,称"部办"或"承差",因多为父子师徒相承,又熟悉具体文书事务,在一定程度上能左右部中事务。因为他们无薪俸保障而公开收贿,名之"部费"。各省官衙中也有一批这种操纵事务的'书吏。

  清代官制

  朝官

  清代的主要中央枢要机关是内阁及其变种,主要官员为大学士、协办大学士、学士,大学士地位和权力最高,相当于前代的宰相,品级均定为正一品,是清朝最高官员;协办大学士是大学士的副职,于乾隆四年最终确立为常设职务,品级为从一品;内阁学士均兼任部侍郎衔,作为大学士的工作助手,品级为从二品。

  雍正时设立军机处,逐渐替代了内阁的职能。军机大臣无一定品级规定,其成员从亲王、大学士、尚书、侍郎中选出。

  分掌国政的各部院衙门中,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是主要部门,每部设尚书满、汉各一人,其品级确定为从一品;左右侍郎满、汉各一人,品级为正二品。

  都察院为监察机关,堂官设左都御史满、汉各一人,从一品。大理寺为平反刑狱的机关,堂官设正卿满、汉各一人,康熙九年确定为正三品;其下有少卿满、汉各一人,正四品。大理寺与都察院、刑部合称为“三法司”。

  理藩院是管理蒙、回、藏事务的机关,其主官为尚书,其下为侍郎,品级与六部同。

  翰林院是掌管论撰文史的机关,主官为掌院学士,满、汉各一人,品级为从二品。

  宗人府掌管皇族属籍,设宗令一人,由亲王或郡王内选充,左右宗正各一人,由亲王、郡王和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内选充。

  地方官

  清沿明制,以京师及附近州县为顺天府,作为“京府”,入关后顺天府为北京,改盛京及其附近州县为奉天府,主官为府尹,自顺治元年即定为正三品。地位犹如各省巡抚,可直接向皇帝奏事。

  地方官员中级别最高的是总督,系“总督军务”的简称,为正二品官,加尚书衔者为从一品,,掌统辖一省或几省地区的文武、军民,总理戎政,保卫边疆。文职道府以下、武职副将以下官员均由总督奏请升调免黜,总督并有对外交涉之权。全国共设总督八人。其中,管辖河北省及内蒙一部分地区的直隶总督为北方最有权势的地方大员。管辖江苏、安徽、江西三省的两江总督为南方最有权势的地方大员。各省总督,例有兼衔,光绪三十年最终确定,各地总督都兼尚书衔和都察院右都御史。

  巡抚是总管一省地方政务的长官,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一般为从二品,但巡抚多数兼兵部侍郎衔,加衔后为正二品。其职权略逊于总督。

  每一省巡抚之下有布政使,全称为“承宣布政使司”,,一般称“藩司”、藩台或方伯。掌一省之行政,司全省财富之出纳,从二品。

  各省有按察使,全称为“提刑按察使司”,俗称“臬司”,掌管一省司法事务,正三品。

  藩、臬两司的辅佐官为道员,其职责、设定较为繁复,不能一一赘述,为正四品官。

  司道之下的地方行政衙门有府、厅、州、县各级,府的长官为知府,初为正四品,乾隆十八年改为从四品。府下有厅,由同知、通判管理,同知为正五品,通判为正六品。府下还设有州,分为指数布政使的直隶州和由府管辖的散州,长官为知州,前者为正五品,后者为从五品。最下的一级地方长官为知县,正七品。

  各省还设有掌管学政、漕运、盐务、河道、税关等衙门。学政为每省一人。管理一省文教事业,由进士出身的侍郎、京堂(各寺堂官)、翰林、科道及部属等官简充,三年一任,各按原官品级。

  全国设漕运总督一人,正二品,兼尚书者从一品,有直辖军队“漕标”。

  全国设河道总督一人,正二品,有直辖军队“河标”。

  武职

  清朝军队分为八旗兵和绿营兵两大类。绿营兵就是汉兵。八旗官兵分驻各省,每一省旗兵最高长官为“将军”,从一品;其他管辖旗兵的职官为都统,从一品;副都统,正二品;地方有城守尉,,正三品;防守尉,正四品。

  各省绿营兵最高长官为提督,从一品;提督之下有总兵,正二品;副将,从二品;参将,正三品;游击,从三品;都司,正四品;守备,正五品;千总,正六品;把总,正七品;外委千总,正八品;外委把总,正九品。武职官员品级前均应加“武职”二字。其任免升黜均由兵部武选司负责,而文职官员则由吏部文选司负责。

  清代中央行政机构

  清朝沿袭明朝传统,设六部(吏、户、礼、兵、刑、工),各部长官(管部的大学士及尚书、侍郎等)称堂官,部下属各司的郎中、员外郎、主事以及主事以下的七品小京官称为司官。

  在六部之外和六部并立的中央行政机构有: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国子监、钦天监、翰林院、太医院、理藩院、宗人府、詹事府、内务府。

  六部之设,与明朝相同。但有三点变化。

  一是六部之官为复职,即有一汉员,必有一满员。尚书、侍郎如此,司官也是一样。一般说来,司官掌印为满员,办事为汉员。又有笔帖式,满语是文书官的意思,专供笔札,以满、蒙、汉旗人担任(各院寺皆设)。

  二是所属机构有部分调整。如户部下设十四司,刑部下设十八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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