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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上路出现事故,直接给受害人的经济造成损失,该部分损失依法应当由过错方全部承担,而且因为没有交强险,车辆会被扣留机动车,还会对保额的2倍进行罚款。
1、相关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拓展资料:
1、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2、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任何公民在购买机动车之后,都需要遵守现行法律的规定,给机动车购买强制保险,不购买此类保险的行为是违法的,相关驾驶员不仅可能会面临罚款的行政处罚,还有可能会导致后期无法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无法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1、相关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拓展资料:
1、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2、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任何公民在购买机动车之后,都需要遵守现行法律的规定,给机动车购买强制保险,不购买此类保险的行为是违法的,相关驾驶员不仅可能会面临罚款的行政处罚,还有可能会导致后期无法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无法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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