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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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以上统称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第四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行政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行政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行政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行政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对行政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六)加强对非独立核算机关后勤服务部门的财务管理,实行内部核算办法。第五条 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行政单位应当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进行独立核算。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的单位,可以实行单据报账制度。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第六条 行政单位预算是行政单位根据其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七条 按照经费领拨关系和预算管理权限,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
  (一)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领经费,并对下一级预算单位核拨经费的行政单位,为主管预算单位; 
  (二)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报领经费,并对下一级预算单位核拨经费的行政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
  (三)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一级预算单位报领经费,没有下级拨款单位的行政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第八条 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报领、核拨经费,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一级预算单位报告。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第十条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弥补经常性支出不足和必要的专项支出。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预算依照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行政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增减因素,提出收支概算,逐级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参照行政单位提出的收支概算,审核分配单位预算指标;
  (三)行政单位根据分配的单位预算指标正式编制年度预算,并逐级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正式批复行政单位预算。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行政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中,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逐级报送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审批。非拨款收入部分发生变化,需要相应调整支出的,由行政单位自行调整并报送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备案,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批复决算时审核确认。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十三条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核拨给行政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
  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按照规定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和经财政部门核准由行政单位按照计划使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少量预算外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范围以外的收入。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管理。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时入账,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填报。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和基金,以及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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