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救济的主要方式是
1.行政渠道
教育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有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行政救济是教育法律救济的主要方式。其中行政渠道又包括行政复议、行政申诉、行政赔偿。
行政申诉是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材料中教师对于学校的辞退不满意,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帮助。
如果申诉内容涉及到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申诉人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民去行政部门告官);当行为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了官(主要是行政机关)的侵犯,此时是可以向该行政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请求救济。注意:内部的行政行为不能进行复议,内部的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对内部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合法的行政行为,不涉及其他行政权利以外的权利。
行政诉讼(民去司法机关告官):当行为人对于申诉的处理结果不满意,认为教育行政部门的处理结果对自己的产生了其他实际影响,例如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司法渠道
司法渠道又称诉讼渠道,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
3.仲裁渠道
仲裁是根据双方的意愿,由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议,依据事实做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做出裁决的活动。
4.调解渠道
调解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后,由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群众调解组织,从众排解疏导,说服当事人互相谅解,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民间调解三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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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2020-09-09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