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据和欠条的法律效力年限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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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聪聪律师
2022-12-25 · TA获得超过3456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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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约定了还款日期的情况下,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限的规定都是两年,就是在注明还款日期后,在期限满之日起,两年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欠条法律效力的形成是指假若债权人在法院递交欠条,还需要向法院陈述“欠条”形成的原因,如果对方反驳、抗辩、否认,则“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表明“欠条”的成因。
相比之下,债权人如果出示借条的,想要证明其对借款人享有债权的,简单陈述借款事实就可以,无须对债发生的原因进行举证,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对方当事人一般很难进行抗辩或者抵赖。
一、欠条的法律性质
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性应用文。欠条今天也有人称作“白条”。欠条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为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物而立下的字据,一种凭据类应用文体。
欠条通常是由于债务人出具欠条前,双方已有经济往来(尤以买卖合同居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款项,但基于各种原因,在债务人不能及时还款情况下,双方达成合意和妥协,由债务人出具欠条,日后归还。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欠条与借条的区别
(一)欠据与借据法律性质不同。
1、两者虽都能证明债权债务合同存在,但借据直接证明债权债务合同存在,其本身就是合同,是合同存在的书面载体;而欠据则间接证明合同存在,其本身不是合同,而是合同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及债权人摧要债权受阻的证明。
2、欠据与借据在均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之情况下,代表了两种性质不同的债权:在借据,未约定债务履行期履属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所代表的是清偿期未约定之债权;在欠据,未约定债务履行期不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因为欠据本身只是合同债务人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及债权人催要债权受阻的证明,它所证明的是合同成立后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之债权,该债权或事先已约定履行期限或虽未约定履行期限却已经债权人主张过权利,其性质属清偿期已约定且未获履行之债权。两者所代表的债权性质仍有本质不同。
(二)欠据与借据对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影响不同。
欠据与借据两者法律效果根本不同,这种不同集中体现在对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始点的影响根本不同,从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根本的差别。
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始点之确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原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理论上讲,诉讼时效期间的始点的要件为请求权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其权利存在并且该权利行使可能。其要件应该根据类型归纳而具体化,主要有
1、对清偿期无约定之债权,其始点应该为债权成立之日;
2、对清偿期约定之债权,其始点为债权届_日等。
法律依据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3.原告持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起诉后,被告对债权凭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双方均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当事人双方均不申请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根据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被告虽对债权凭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债权凭证的真实性存在疑点的,可以认定该债权凭证的真实性。
(二)被告提供了相应证据能够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存在疑点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定该债权凭证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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