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公司非法集资,不知情的业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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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通常情况下,不知情的公司员工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如果公司员工帮助公司直接向公众吸收存款,从中收取返点费、佣金、提成的,其公司员工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 共同犯罪 中的帮助犯,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 《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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