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高手帮我解答案例分析题

王东丧偶后一人抚养3岁的儿子,因给孩子看病,王东于1987年1月20日向邻居李强借2000元钱,王东主动写了张借条交给李强,借条上写明还款日期为1988年1月20日前。1... 王东丧偶后一人抚养3岁的儿子,因给孩子看病,王东于1987年1月20日向邻居李强借2000元钱,王东主动写了张借条交给李强,借条上写明还款日期为1988年1月20日前。1987年12月18日王东还了1000元。还款期到了,李强见王东确实无力偿还,碍于面子未向王东催债。1988年12月13日王东又还了500元。1990年2月23日王东进城卖菜,一去不归,下落不明,直到1991年3月9日王东才回来。李强得知王东回来后,第二天即向其提出还钱,但王东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还债。李强不得已告到法院。问:王东的主张是否正确?为什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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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辛
2011-11-03 · 超过26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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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因此,王东的主张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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