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加强什么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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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进一步宣示了我们党矢志不渝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定决心,为新时代新征程谱写立法工作新篇章提供了行动指南、明确了前进方向。立法权是地方改革发展的核心制度竞争力,要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切实增强立法实效性,就必须丰富创新地方立法形式。自设区的市被赋予地方立法权以来,虽然地方立法的数量呈现不断上升的态势,但立法特色不明显、针对性不强、重复立法等问题依然存在,立法能力与立法任务不相适应等问题也逐渐显现,这些均不同程度影响了地方立法质量。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提升地方立法质量有助于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积极推进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工作是全面依法治国和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首要环节和重要内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结合地方实际,创造性地做好立法工作,切实提升地方立法质量,更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地方立法肩负着将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通过法治方式转化为本地工作要求的重要使命,这就要求要突出地方特色,在立法需求征集、立项、起草、调研、审议等各环节,都注重实效、彰显特色、强化创新,真正实现以良法善治保障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因此,要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这不仅是开展地方立法工作的前提,也是检验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标准。“小切口”立法能聚焦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充分体现地方立法特色,在立法形式上更注重简约性、实用性、有效性,在立法内容上更突出精准性、衔接性、延展性,能针对实际问题提供精准化解决方案,不仅能体现地方立法的问题导向,而且也能有效解决立法如何延伸到民众实际生活的制度性难题,切实增强地方立法的时效性、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我们要积极适应新时期立法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丰富立法形式,积极推进“小切口”立法。一是健全科学的立法需求收集机制。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要使地方立法更具科学性和说服力,就要更加精准地把握地方发展所急和基层所需。科学收集立法需求会更加聚焦真问题,“小切口”立法往往针对的都是地方热点难点问题,也就更能有效地提炼出民生痛点和治理难题。建立科学立法需求收集机制应当充分考虑立法适用对象、调整方式、作用范围等因素。在筛选立法议题时,要采取开门立法的姿态,多运用座谈会、调研、访谈等方式,把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有机结合起来。既要听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也要避免其将管理问题一律外化为立法问题,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既要充分听取民众关心的“小”问题,也要避免落入立法议题“为小而小”的陷阱。另外,在立法需求收集过程中要优先考虑民生问题,充分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多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为新时代中国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的重要作用。此外,在充分收集立法需求的基础上,积极健全立法项目反馈机制,邀请立法专家和学者进行立法前评估,把立法需求科学有效地转化为立法项目。二是切实突出地方立法内容的务实管用。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评价地方立法质量的高低不是看其立法内容是否“大而全”,而是看其是否能真正反映民众诉求并能解决实际问题。“小切口”立法聚焦地方治理中的实际问题和具体难题,切实推动地方立法从“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从立法内容上看,“小切口”立法往往不追求立法的“大而全”,而是尽量减少立法条款中的不必要重复,坚持“管用几条就制定几条”;在立法形式上,“小切口”立法不拘泥于常规,立法名称上可以更多采用“规定”和“办法”,不刻意追求立法体例的机械工整,视具体情况可采用不设章节的简约化体例,尽量只保留地方立法中的量化性、延伸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条款,节约和优化目前有限的地方立法资源,让立法资源更多地向民生领域倾斜。另外,从立法效能上看,“小切口”立法可以针对实际问题提供精准化的制度解决方案,不仅能促进地方立法的专业化和精准化维度,也可延伸和优化地方治理末端,从而延展整个法律体系的深度。三是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小切口”立法优化立法流程,不仅降低立法成本,也是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主导作用的积极尝试。“小切口”立法的立法内容往往较为具体,大多采取“一事一法”的模式,不仅便于民众知晓立法内容,也在一定程度上便利了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执法活动,立法实施效果也会更好。“小切口”立法使立法工作和程序更具可操作性,从前期立法调研到起草论证,立法的全过程和各环节都充分发挥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作用,立法过程中也充分贯彻了全过程民主。另外,“小切口”立法因为条款少、结构简单,不仅避免了重复立法,而且加快了立法节奏,增强了立法的时效性,从而能充分保证地方改革所需的立法及时出台,坚持了立法先行,真正发挥立法在地方改革发展过程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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