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十六条的“情节严重”的数额要求? 公安机关接受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报案的标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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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1]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2]数额较大的[3],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4]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
[1] 法释[2004]19号第9条: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214条规定的“明知”:(1)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2)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4)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2]法释[2004]19号第9条:1、刑法第214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3]法释[2004]19号 第2条:1、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2、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4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4]法发〔2011〕3号第8条:1、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214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1)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2)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2、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1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25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214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3、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5]法释[2007]6号第13条:1、实施刑法第213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13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2、实施刑法第213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5.7
第70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这个你要找司法解释。
[1] 法释[2004]19号第9条: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214条规定的“明知”:(1)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2)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4)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2]法释[2004]19号第9条:1、刑法第214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3]法释[2004]19号 第2条:1、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2、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4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4]法发〔2011〕3号第8条:1、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214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1)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2)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2、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1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25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214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3、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5]法释[2007]6号第13条:1、实施刑法第213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13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2、实施刑法第213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5.7
第70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这个你要找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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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追问
去公安机关报案的话,有没有多少万以上是区级公安机关管辖或市级公安机关管辖的说法呢?
有相关文件最好!
追答
一般都是属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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