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这个规定是指哪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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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咨询师韩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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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于2016-06-30 · 劳动案件远程代理开创者
劳动法咨询师韩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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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规定是《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应视停工停产原因、时间和劳动者是否提供了正常劳动来确定支付标准,即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其实国家是没有统一规定的,只能看所在地的地区,比如上海就规定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工资标准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哈哈亲爱的bady
2015-09-13 · 知道合伙人数码行家
哈哈亲爱的bady
知道合伙人数码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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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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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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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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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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