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案例分析题;

曾某有一子甲(现20岁)并有房屋六间,1995年曾某的妻子去世,1996年曾某另娶一妻丙,生有一女乙。2002年曾某去世,留有遗嘱将房产给甲,现甲和丙因争房产发生纠纷,诉... 曾某有一子甲(现20岁)并有房屋六间,1995年曾某的妻子去世,1996年曾某另娶一妻丙,生有一女乙。2002年曾某去世,留有遗嘱将房产给甲,现甲和丙因争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甲认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丙认为房产有自己一半产权。
问;1.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
2.本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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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ir122
推荐于2018-05-14 · TA获得超过284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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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中有继承权的是甲。因为遗嘱的效力优先,本案中曾某立有遗嘱,且甲没有《继承法》第7条中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故甲有继承权。
2,(个人觉得此案例分析题不够严密,应该增加一个条件:“1995年曾某的妻子去世(曾妻无父母)”)本案应该判给甲房屋产权总值的5/8,判给丙房产总值的3/8。因为六间房屋为曾某与前妻的共有财产,各有房产1/2。曾某前妻去世后房产的1/2作为遗产,曾某与儿子甲都为第一序位继承人平等继承,各继承到房产总值的1/4(曾妻无父母)。后曾某与丙结婚,房产总值的3/4成为曾与丙的夫妻共有财产,各有房产总值的3/8。曾某立有遗嘱,但他只有权处分自己财产范围内的房产,无权处分丙的那部分,所以遗嘱中也只有遗赠自己房产范围内的才有效,即甲继承曾某3/8的那部分房产。综上所述,甲占有房产分别为从亲生母亲那里继承到的1/4,加上从父亲那里遗嘱继承到的3/8,共计房产的5/8。丙占有与曾某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即3/8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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