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当兵退伍后再返回原校就读有什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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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于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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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役 入伍后可继续学业
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根据平时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并将学籍保留到退役后一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二)复学 立功学生减免学费
在校大学生被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高等学校将保证退出现役后大学生的复学工作,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学校应准其复学。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
(退役)退役 自谋职业享受补助
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凡从天津市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不愿复学的,一律纳入本市自谋职业安置范围,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其他政策规定,做好安置工作。参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后复学的,按在伤残疾军人对待,由院校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换发地方残疾军人证书,并在民政部门领取伤残抚恤金;毕业参加工作后,改按在职伤残军人对待;丧失自理能力不能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根据平时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并将学籍保留到退役后一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二)复学 立功学生减免学费
在校大学生被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高等学校将保证退出现役后大学生的复学工作,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学校应准其复学。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
(退役)退役 自谋职业享受补助
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凡从天津市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不愿复学的,一律纳入本市自谋职业安置范围,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其他政策规定,做好安置工作。参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后复学的,按在伤残疾军人对待,由院校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换发地方残疾军人证书,并在民政部门领取伤残抚恤金;毕业参加工作后,改按在职伤残军人对待;丧失自理能力不能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参考资料: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91558439.html?an=0&si=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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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役 入伍后可继续学业
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根据平时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并将学籍保留到退役后一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二)复学 立功学生减免学费
在校大学生被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高等学校将保证退出现役后大学生的复学工作,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学校应准其复学。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
(退役)退役 自谋职业享受补助
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凡从天津市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不愿复学的,一律纳入本市自谋职业安置范围,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其他政策规定,做好安置工作。参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后复学的,按在伤残疾军人对待,由院校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换发地方残疾军人证书,并在民政部门领取伤残抚恤金;毕业参加工作后,改按在职伤残军人对待;丧失自理能力不能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根据平时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并将学籍保留到退役后一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二)复学 立功学生减免学费
在校大学生被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高等学校将保证退出现役后大学生的复学工作,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学校应准其复学。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
(退役)退役 自谋职业享受补助
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凡从天津市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不愿复学的,一律纳入本市自谋职业安置范围,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其他政策规定,做好安置工作。参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后复学的,按在伤残疾军人对待,由院校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换发地方残疾军人证书,并在民政部门领取伤残抚恤金;毕业参加工作后,改按在职伤残军人对待;丧失自理能力不能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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