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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问题的探讨
--无合同购入固定资产是否征收购销合同印花税
2011年10月11日我受南平市稽查局委芹腔派前往浦城县进行交叉检查。在对顺兴纺织器材厂实施稽查的过程中发现该企业2009、2010年度购买机器设备,记入固定资产,这些业务无合同,仅以发票或收据为凭证,该项未申报印花税-购销合同。经与浦城稽查交换意见时,他们认为对该问题的管征存在两个难点:一是发票能否定性为合同;二是仅有发票作为证据无法通过审理。对于这两个难点,我想说说自己的理解和解决办法。
一、 发票是可以视同为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认为在现在的经济形式下,合同可以分为显性合同和隐性合同。显性合同即为日常所见的明确了双方交易内容、权利义务,形成了规范文本的合同。隐性合同是长期交易中形成的约定俗成、无需签订正式文本的或已有现成相关条文规范交易双方权利义务,仅以简单单据确认的合同。这隐性合同典型的例子就是车票,因为已经有成熟的相关法律条文和车站相关规定、承诺明确了乘客和司机、车站之间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的处理,所以车站就无需同每个乘客签订合同,只要以车票作为凭据就可以了。同理发票就应属于隐性合同中的一种,或是国家或地方、行业已有相关规范性条文,或是长期交易形成的惯例,或是行业固定的规则,或是商家已有相关公开的承诺或保证,交易双方无需签订合同,以发票就能明确双方主要的权利义务。
执法部门将发票认定为合同的也是早有成例,大家都熟知的“3.15”就是这样,工商部门在为消费者维权时,往往要求消费者提供发票以证明其消费行为的真实有效,才能据此对商家做出相应的处理。也就是说工商部门、消费者、商家都承认发票已成为一种规定了双方权利义务的事实上的合约。
因此,只要是购销往来凭证明确了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即使要素不完全,也应认定其具有合同性质。
二、 稽查举证的解决办法
在稽查规程越来越规范嫌蔽衫的今天,对案件中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如何形成证据链条,以证明发票具备合同性质呢?我的解决办法是以发票为主要证据,以购买产品的产品说明书、质量保证书、保修卡等能够说明购买物型号、性能、用途的相关文本为辅证,以证明发票具备合同性质。
以上为我的观点,敬请各位领导、同事指正。
附:相关政策支持
1、《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应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财政部关于发布《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税字【1988】255号)第并枝四条第二款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0】994号)第二条规定,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确保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对工业、商业、物质、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无合同购入固定资产是否征收购销合同印花税
2011年10月11日我受南平市稽查局委芹腔派前往浦城县进行交叉检查。在对顺兴纺织器材厂实施稽查的过程中发现该企业2009、2010年度购买机器设备,记入固定资产,这些业务无合同,仅以发票或收据为凭证,该项未申报印花税-购销合同。经与浦城稽查交换意见时,他们认为对该问题的管征存在两个难点:一是发票能否定性为合同;二是仅有发票作为证据无法通过审理。对于这两个难点,我想说说自己的理解和解决办法。
一、 发票是可以视同为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认为在现在的经济形式下,合同可以分为显性合同和隐性合同。显性合同即为日常所见的明确了双方交易内容、权利义务,形成了规范文本的合同。隐性合同是长期交易中形成的约定俗成、无需签订正式文本的或已有现成相关条文规范交易双方权利义务,仅以简单单据确认的合同。这隐性合同典型的例子就是车票,因为已经有成熟的相关法律条文和车站相关规定、承诺明确了乘客和司机、车站之间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的处理,所以车站就无需同每个乘客签订合同,只要以车票作为凭据就可以了。同理发票就应属于隐性合同中的一种,或是国家或地方、行业已有相关规范性条文,或是长期交易形成的惯例,或是行业固定的规则,或是商家已有相关公开的承诺或保证,交易双方无需签订合同,以发票就能明确双方主要的权利义务。
执法部门将发票认定为合同的也是早有成例,大家都熟知的“3.15”就是这样,工商部门在为消费者维权时,往往要求消费者提供发票以证明其消费行为的真实有效,才能据此对商家做出相应的处理。也就是说工商部门、消费者、商家都承认发票已成为一种规定了双方权利义务的事实上的合约。
因此,只要是购销往来凭证明确了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即使要素不完全,也应认定其具有合同性质。
二、 稽查举证的解决办法
在稽查规程越来越规范嫌蔽衫的今天,对案件中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如何形成证据链条,以证明发票具备合同性质呢?我的解决办法是以发票为主要证据,以购买产品的产品说明书、质量保证书、保修卡等能够说明购买物型号、性能、用途的相关文本为辅证,以证明发票具备合同性质。
以上为我的观点,敬请各位领导、同事指正。
附:相关政策支持
1、《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应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财政部关于发布《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税字【1988】255号)第并枝四条第二款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0】994号)第二条规定,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确保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对工业、商业、物质、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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