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 求解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并请简要说明理由1、甲和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并请简要说明理由
1、甲和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以乙未履行其承诺为由,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
2、甲向乙发去一传真,称愿以每台5000元的价格购买某品牌、规格的空调10台,望乙于10天内作出答复。乙于第五天以传真回复,称愿接受甲的其他条件,但价格应改为每台5500元。请对乙的传真回复在合同关系中的性质进行分析。
3、甲厂于10月4日到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料,当场提货并付款25000元。次日,甲厂因货物质量不合格,将这批原料退回乙公司,乙公司签收,但未退款。10月7日,甲厂到乙公司购买电器一批,价款28000元,提货时与乙公司约定2日内付款。2日期满,甲厂未付款,乙公司上门催收。甲厂认为前后债务相抵,只需支付3000元。双方发生争议,依据债的消灭原理,对此案应如何处理?
4、某公司为购置钢材以房产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万元,后又因购置原料之需仍以该房产抵押,向乙银行贷款50万元,并进行登记。上述二笔贷款到期时,因该公司经营不善无力还款。该房屋拍卖 展开
1、甲和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以乙未履行其承诺为由,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
2、甲向乙发去一传真,称愿以每台5000元的价格购买某品牌、规格的空调10台,望乙于10天内作出答复。乙于第五天以传真回复,称愿接受甲的其他条件,但价格应改为每台5500元。请对乙的传真回复在合同关系中的性质进行分析。
3、甲厂于10月4日到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料,当场提货并付款25000元。次日,甲厂因货物质量不合格,将这批原料退回乙公司,乙公司签收,但未退款。10月7日,甲厂到乙公司购买电器一批,价款28000元,提货时与乙公司约定2日内付款。2日期满,甲厂未付款,乙公司上门催收。甲厂认为前后债务相抵,只需支付3000元。双方发生争议,依据债的消灭原理,对此案应如何处理?
4、某公司为购置钢材以房产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万元,后又因购置原料之需仍以该房产抵押,向乙银行贷款50万元,并进行登记。上述二笔贷款到期时,因该公司经营不善无力还款。该房屋拍卖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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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不能要求乙赔偿损失。因为甲提醒乙下车是一种非法律事实行为,即好意施惠行为,这种“承诺”对甲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甲向乙发传真属于一种买卖合同中的要约行为,此时只要乙同意,就属于法律上的承诺,乙承诺时该10台空调的买卖合同成立。但是乙对价格有异议,根据合同法第20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甲的要约失效了。虽然甲的要求失效,但乙回复甲的传真的行为属于一个新的要约,此时如果甲同意,可以构成对要约的承诺,合同成立。
3、甲乙之间25000标的额的买卖合同因质量问题解除,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解除后甲乙双方恢复原状,乙公司应将货款全部退还甲公司。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行使抵销权的条件是“双方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此题中,双方互负到期债务,可以抵销。
4、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因此30万元的抵押权没有生效,50万元的抵押权生效,因此30万元的债权其实是一般债权。公司到期不能还款,因抵押权可以优先受偿,房产拍卖所得应先偿还50万元的贷款,不足部分转成一般债权。如果足以偿还50万元的贷款,剩余的部分用来偿还30万元贷款。
登记的抵押权按时间的先后顺利受偿,此案中如两抵押权都登记了,房产拍卖所得先偿还30万元贷款,剩余部分偿还50万元贷款,不足部分转为一般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这四道题中,第3题我不太确定,只是我的一家之言,如果回答错误,希望不要误导你。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记得给分。谢谢。
有问题,你可以继续提问。
2、甲向乙发传真属于一种买卖合同中的要约行为,此时只要乙同意,就属于法律上的承诺,乙承诺时该10台空调的买卖合同成立。但是乙对价格有异议,根据合同法第20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甲的要约失效了。虽然甲的要求失效,但乙回复甲的传真的行为属于一个新的要约,此时如果甲同意,可以构成对要约的承诺,合同成立。
3、甲乙之间25000标的额的买卖合同因质量问题解除,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解除后甲乙双方恢复原状,乙公司应将货款全部退还甲公司。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行使抵销权的条件是“双方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此题中,双方互负到期债务,可以抵销。
4、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因此30万元的抵押权没有生效,50万元的抵押权生效,因此30万元的债权其实是一般债权。公司到期不能还款,因抵押权可以优先受偿,房产拍卖所得应先偿还50万元的贷款,不足部分转成一般债权。如果足以偿还50万元的贷款,剩余的部分用来偿还30万元贷款。
登记的抵押权按时间的先后顺利受偿,此案中如两抵押权都登记了,房产拍卖所得先偿还30万元贷款,剩余部分偿还50万元贷款,不足部分转为一般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这四道题中,第3题我不太确定,只是我的一家之言,如果回答错误,希望不要误导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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