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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经过:1、1987年王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2年,因办出国手续钱不够用,故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下字据,约定出国前将钱还清。但王某直到1988年8月... (一)案情经过:
1、1987年王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2年,因办出国手续钱不够用,故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下字据,约定出国前将钱还清。但王某直到1988年8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经常来看望王某,但对钱的事却只字未提。王某在国外2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说钱的事。直至1990年9月,王某回国。
问题:
(1)王某对张某的债务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为什麽?
2、1990年10月3号,张某因买房急着用钱,找到王某,王某当即表示,全部欠款月底还清,并在原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找王某要钱时,王某却声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过2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不已,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及利息。
问题:
(2)王某在199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效力?
(3)张某的主张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张某请求某支付借款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二)下列哪种情形下,当事人乙依法构成不当得利?(2分)并说明理由(3分)
1、甲欠乙500元,其好友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
2、甲大学新建小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价值及房屋租金因此大幅上涨
3、甲用拾得的100元钱还了之前其所欠乙的债务
4、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家的数亩待耕之田
(三)田某投资设立了A个人独资企业,由于经营困难,2004年6月1日田某解散了该企业,并对外发出公告。乙公司是A企业的债权人,因没看到公告,所以未申报债权。
2004年9月1日清算结束,9月5日田某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
问:关于乙公司对甲企业所享有的债权以下说法是否正确?为什麽?
(1)A企业已注销,田某对乙公司的债务不再有清偿责任
(2)乙公司如果在2009年9月5日前不对田某提出清偿请求,则田某对乙公司的清偿责任消灭。
五、综合案例分析
案情如下:
2006年1月赵、钱、孙、李4人决定投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贸易活动,并订立了书面合伙协议。
协议内容如下:
(1)4人为企业取名为:“仁爱贸易有限公司”。
(2)赵以货币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出资,折价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孙以劳务出资折价4万元;李以货币出资4万元。
(3)赵、钱、孙、李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4)一致同意由赵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但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
1、企业注册时,登记机关指出“合伙协议”内容是有违法之处,并要求更正,请指出上述合伙协议的内容哪些地方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并简述理由

2、据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下列事实回答问题,并说明理由。
(1)2006年5月赵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外地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5万元的销售合同,事后,钱孙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故向外地公司表示不承认该合同,理由是:据合伙协议约定,赵无签此合同的权利。
问:赵某与外地公司签订的5万元销售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赵某为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独自决定聘用田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并决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蓝天公司提供贷款担保。
问:赵某的上述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合伙人李因个人债务10万元已到期无力偿还,故其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李在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份额4万元及合伙企业应分配给李的利润2万元用以清偿债务。
问:李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做法是否合法?法院强制执行后对李产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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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hurKing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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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1(1)已超过诉讼时效。债务到期是从1988年8月27日到1990年9月,却没有中断、中止情形,故已过两年诉讼时效。
  2(2)王某在199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是对债务的确认,该债务时效重新计算。
  (3)张某的主张能获得法院的支持。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利息的应视为没有利息,故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二)D.甲雇人耕田在主观上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在客观上给乙带来利益,给自己带来损失,构成不当得利
  (三)1.不正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正确
  五、1.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1)有效。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合法。强制执行后李退出合伙,但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anbo008
2011-11-09 · TA获得超过4339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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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1)已超过诉讼时效。债务到期是从1988年8月27日到1990年9月,没有中断、中止情形。
2(2)王某在199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是对债务的确认,该债务时效重新计算。
(3)张某要求王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的主张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但张某请求王某支付10月31日前的借款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但张某可以索要11月1日以后的利息,这是逾期利息,可以加倍主张。
(二)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1、甲欠乙500元,其好友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
甲不属于不当得利,因为甲得到这500元是基于甲乙之间的欠款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
2、甲大学新建小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价值及房屋租金因此大幅上涨
居民乙不构成不当得利,因为乙没有造成他人损失。
3、甲用拾得的100元钱还了之前其所欠乙的债务
这个题在很多考试里都出现过,但问法有歧义。如果看前半句,甲将拾得他人遗失的财物,处置给第三人,属于侵占,甲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因为甲的获利没有法律依据,且造成他人损失。但后半句,乙是因为与甲之间有合同关系,所以乙不成不当得利。
4、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家的数亩待耕之田
乙构成不当得利。乙家的地被耕,没有法律依据,又造成了甲家耕地费用的损失。
(三)1.不正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正确
五、1.合伙企业名称为:“仁爱贸易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公司但不得出现有限字样。
2.(1)合同有效。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其内部约定对内有效,对外无效。
(2)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合法。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被全部执行后,李某应退出合伙,但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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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fgsix
2011-11-08 · TA获得超过4934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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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为诉讼时效自约定的还款时间开始计算。王某在199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行车对债务的再次确认,诉讼时效从该时重新计算;张某的主张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但张某请求某支付借款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2、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家的数亩待耕之田。因为乙得利,但无法律上的依据,但乙也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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