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方式,怎样分才合法和合情?
我有个亲戚工伤死亡后,一共赔偿了60万。他有一个年过80的父亲,母亲过世,妻子快到50,两个女儿,大女儿成年,二女儿刚成年同时在上大学。我亲戚有五兄弟姊妹,他最小,在他生...
我有个亲戚工伤死亡后,一共赔偿了60万。他有一个年过80的父亲,母亲过世,妻子快到50,两个女儿,大女儿成年,二女儿刚成年同时在上大学。我亲戚有五兄弟姊妹,他最小,在他生前他父亲不是由他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他老父亲也没有和他们一起住,但是每月会给他父亲生活费,同时他父亲也是常年有病在身,社保现在没月会给他父亲赡养费。她妻子没有固定工作,体弱多病。我想问的是这赔偿金该怎么分配,他老父亲该和他妻女一起按1/4分配这笔钱吗?如果不给他,但是每月给他生活费合理吗?我想知道比较合情合理的分配方案,同时在不破坏家庭和睦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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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不能继承,但是死者的近亲属可以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第四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 x7 u4 ^2 h8 \2 D6 L! R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公民因身体受到伤害而死亡,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不在死者遗产范围,所以,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是,近几年来随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增多,对死亡赔偿金要求分割的案件逐年增多,应引起我们的重视。对于这类案件的案由可以定为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 + ?% r- n% G3 i `, q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亡补偿费的赔偿,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金性质。只有当自然人的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受害人才能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对于自然人的精神性人格权(名誉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 ?2 d; r/ H) b& f一、权利主体的确定。 + X2 D% U3 f: |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是应按照与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作为权利人。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死亡赔偿金的分配范围原则上以受害人死亡时,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限。这就是说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的权利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 1 X3 A* T! Z/ b7 E; M+ T! U
二、分配比例的确定。
' _ H c3 a+ E! C+ x1 j. K3 ]原则上可参照《继承法》的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应根据不同情况,考虑劳动能力、生活收入水平、照顾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 4 Z2 [$ H9 M# m$ e! a: C
1、对于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如果受害人死亡后,仍在一起生活,不需要分割;
- \) V1 {9 @# z! ~2、对于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父母),在受害人死后,到其他地方生活,权利人要求分割的,应根据权利人有无劳动能力、有无其他生活收入等情况,本着照顾老弱病残的原则,同时考虑受害人父母、未成年子女已经获得抚养费,可按《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割;
n: Z/ H7 k/ P2 I+ v" {% _; Q3、对于受害人的成年子女,在受害人死亡前,已经成家且单独生活,因死亡赔偿金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金性质,无论是成年子女,还是未成年子女,其亲人的突然去世,在精神上肯定是非常痛苦的,应当进行抚慰,但总的分割比例不能超过《继承法》的规定。如果其成年子女,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而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一方无工作、无收入,其子女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最多不能超过死亡赔偿金的10-15%;如果成年子女,没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而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一定的收入,其子女可以在死亡赔偿金的20-30%范围内分割。
/ |2 J/ @+ c7 d: ?# N9 k( g7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公民因身体受到伤害而死亡,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不在死者遗产范围,所以,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是,近几年来随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增多,对死亡赔偿金要求分割的案件逐年增多,应引起我们的重视。对于这类案件的案由可以定为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 + ?% r- n% G3 i `, q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亡补偿费的赔偿,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金性质。只有当自然人的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受害人才能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对于自然人的精神性人格权(名誉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 ?2 d; r/ H) b& f一、权利主体的确定。 + X2 D% U3 f: |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是应按照与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作为权利人。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死亡赔偿金的分配范围原则上以受害人死亡时,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限。这就是说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的权利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 1 X3 A* T! Z/ b7 E; M+ T! U
二、分配比例的确定。
' _ H c3 a+ E! C+ x1 j. K3 ]原则上可参照《继承法》的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应根据不同情况,考虑劳动能力、生活收入水平、照顾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 4 Z2 [$ H9 M# m$ e! a: C
1、对于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如果受害人死亡后,仍在一起生活,不需要分割;
- \) V1 {9 @# z! ~2、对于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父母),在受害人死后,到其他地方生活,权利人要求分割的,应根据权利人有无劳动能力、有无其他生活收入等情况,本着照顾老弱病残的原则,同时考虑受害人父母、未成年子女已经获得抚养费,可按《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割;
n: Z/ H7 k/ P2 I+ v" {% _; Q3、对于受害人的成年子女,在受害人死亡前,已经成家且单独生活,因死亡赔偿金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金性质,无论是成年子女,还是未成年子女,其亲人的突然去世,在精神上肯定是非常痛苦的,应当进行抚慰,但总的分割比例不能超过《继承法》的规定。如果其成年子女,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而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一方无工作、无收入,其子女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最多不能超过死亡赔偿金的10-15%;如果成年子女,没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而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一定的收入,其子女可以在死亡赔偿金的20-30%范围内分割。
/ |2 J/ @+ c7 d: ?# N9 k( g7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推荐于2017-09-08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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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基于“死亡赔偿金”是死者的余生年岁内的经济收入损失的补偿,这些损失至少包含死者生前依法承担抚养义务、扶养义务、赡养义务而相应承担支出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在内,当然还包括其它损失。由于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三者之间的支出差额比较大,因此,“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也不能按照“均等分配”原则进行,而是依照“谁有损害谁能获得赔偿”、“谁受到的损害越大谁就受到的弥补越多”的分配原则进行处理。一般说来,“死亡赔偿金”的实际分配顺序是这样:首先要剔除出实际安葬费(谁支出谁受弥补),各权利人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外,余下的“死亡赔偿金”分割应综合考虑以上分配原则,同时分配方案要符合我国社会的公序良俗原则,尽量做到情与法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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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妻子,子女,平均分配、合理不合理看你们协商的结果。就看你们家庭平时的相处情况和亲戚的素质,能力了。法律上是这样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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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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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丧葬费用、抚恤金后,剩余部分由所有继承人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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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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