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加班费如何计算? 20
一、基数确定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月计薪天数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加班的日工资计算=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
加班的小时工资计算=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8)
三、加班时间
标准工时制
工作日: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劳动报酬。
休息日: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劳动报酬。
综合工时制
周期内与标准工时比较后多出的小时数(扣除法定假已按300%支付报酬的工作时间),按150%支付劳动报酬。
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法定节假日: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劳动报酬。
扩展资料:
加班时间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人社局-“加班工资”怎么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扩展资料:
1、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加班的日工资计算=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 ;加班的小时工资计算=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8) 。
2、加班时间
(1)标准工时制
工作日: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劳动报酬。
休息日: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劳动报酬。
(2)综合工时制
周期内与标准工时比较后多出的小时数(扣除法定假已按300%支付报酬的工作时间),按150%支付劳动报酬。
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法定节假日: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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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019-08-28 · 法律快车,你身边的法律专家

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