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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当天的工资,但是不能克扣劳动工资;劳动者请病假的,如果劳动者有医院的住院证明和诊断证明的,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医疗期的规定:
劳动部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一年中病假休息的时间有以下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
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
年以上的为6 个月。
(二)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
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
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以上是对连续病休时间的规定,累计病休时间的规定是:
第四条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
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
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需特别注意的是:职工病假期间遇有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公休假日(星期六、日)时,应算作病假时间。
3、病假期间待遇:
根据劳动法: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 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 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 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七条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事假:
事假——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关于事假的待遇,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是企业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在合同中约定,同时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前提是规章制度建立的程序是合法的,即: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在会上经职工代表同意并一致通过,并公示了的。
病假医疗期的规定:
劳动部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一年中病假休息的时间有以下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
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
年以上的为6 个月。
(二)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
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
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以上是对连续病休时间的规定,累计病休时间的规定是:
第四条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
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
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需特别注意的是:职工病假期间遇有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公休假日(星期六、日)时,应算作病假时间。
3、病假期间待遇:
根据劳动法: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 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 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 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七条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事假:
事假——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关于事假的待遇,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是企业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在合同中约定,同时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前提是规章制度建立的程序是合法的,即: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在会上经职工代表同意并一致通过,并公示了的。
2019-08-06 ·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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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没有对事假、病假是否扣工资作出具体的规定。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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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假分为3大类:(以薪酬待遇来分的话)
● 有薪假 ,即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
● 有相关规定的有薪假,如产假、病假、工伤假等
● 无薪假,即事假
(一)、有薪假:根据《劳动法》第40条(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和51条(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的规定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1条的规定(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带薪休假主要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
(二)、产假:我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此做了进一步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凡是符合以上这些关于产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应享受自己的工资待遇。同时,任何单位也不得以产假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企业女职工,如果单位给上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这里说的是基本工资。其他附加工资因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规定不同,是否计发由企业定。产假也是属于有薪假。
(三)、病假:
1、病假的定义:在劳动法规上称作“医疗期”第三条明确作出了规定:
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按照原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发布)执行。)
劳动部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对病假的解释是: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病假医疗期的规定:
劳动部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一年中病假休息的时间有以下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
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
年以上的为6 个月。
(二)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
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
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以上是对连续病休时间的规定,累计病休时间的规定是:
第四条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
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
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需特别注意的是:职工病假期间遇有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公休假日(星期六、日)时,应算作病假时间。
3、病假期间待遇:
根据劳动法: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 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 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 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七条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四)、事假:
事假——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关于事假的待遇,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是企业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在合同中约定,同时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前提是规章制度建立的程序是合法的,即: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在会上经职工代表同意并一致通过,并公示了的。
● 有薪假 ,即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
● 有相关规定的有薪假,如产假、病假、工伤假等
● 无薪假,即事假
(一)、有薪假:根据《劳动法》第40条(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和51条(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的规定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1条的规定(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带薪休假主要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
(二)、产假:我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此做了进一步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凡是符合以上这些关于产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应享受自己的工资待遇。同时,任何单位也不得以产假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企业女职工,如果单位给上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这里说的是基本工资。其他附加工资因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规定不同,是否计发由企业定。产假也是属于有薪假。
(三)、病假:
1、病假的定义:在劳动法规上称作“医疗期”第三条明确作出了规定:
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按照原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发布)执行。)
劳动部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对病假的解释是: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病假医疗期的规定:
劳动部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一年中病假休息的时间有以下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
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
年以上的为6 个月。
(二)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
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
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以上是对连续病休时间的规定,累计病休时间的规定是:
第四条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
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
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需特别注意的是:职工病假期间遇有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公休假日(星期六、日)时,应算作病假时间。
3、病假期间待遇:
根据劳动法: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 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 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 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七条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四)、事假:
事假——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关于事假的待遇,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是企业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在合同中约定,同时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前提是规章制度建立的程序是合法的,即: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在会上经职工代表同意并一致通过,并公示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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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所指的新劳动法为2008年生效的《劳动合同法》,这里面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是以前的法律规定对于事假,单位可以不计发工资,但是病假的话,单位支付工资的标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是法律的底线,当然不同的省份可能有不同的规定,但是不能低于上述。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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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以按70%的工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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