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学问题
A某,65岁,北京市朝阳区居民。2003年3月杨某家在朝阳区某小区购买新房一套。2003年9月,新房装修完毕后,A某前去打扫卫生。由于屋内阳台地上残留小半块装修地板时剩下...
A某,65岁,北京市朝阳区居民。2003年3月杨某家在朝阳区某小区购买新房一套。2003年9月,新房装修完毕后,A某前去打扫卫生。由于屋内阳台地上残留小半块装修地板时剩下的地砖,A某想到这是新建的小区,平时路人稀少,于是捡起来随手从10楼的阳台上扔到了楼下,结果将楼下拾破烂的B某当场被砸死。
问:根据犯罪构成的理论你认为A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是什么罪名? 展开
问:根据犯罪构成的理论你认为A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是什么罪名? 展开
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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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即使是新建小区也是公共场所,如果是野外还可以使意外事故,这个是过失致人死亡,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
追问
如构成犯罪是什么罪名?
追答
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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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没有杀人故意,但是A某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A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客观上:行为人A某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B某死亡的客观事实,A某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B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是在无人进入的峡谷,随意扔一块石头到悬崖下,砸死了爬山的探险家,可以说意外事件;但是在已经交付6个月的小区,并且在10楼的高度,应当预见到该地砖有可能造成对他人的伤害,应该是过度的轻信可以避免,而不是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这种情形。
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客观上:行为人A某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B某死亡的客观事实,A某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B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是在无人进入的峡谷,随意扔一块石头到悬崖下,砸死了爬山的探险家,可以说意外事件;但是在已经交付6个月的小区,并且在10楼的高度,应当预见到该地砖有可能造成对他人的伤害,应该是过度的轻信可以避免,而不是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这种情形。
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追问
根据犯罪构成的理论你认为A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追答
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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