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法高人请进!我碰到不良老板了!!可恨!!!
本人2008年3月进入A公司,此时A公司法人是老板本人(后来得知老板偷偷将公司法人更改至别人),工作至2010年4月时被老板调派至一个新组建的股份制B公司,此时公司法人还...
本人2008年3月进入A公司,此时A公司法人是老板本人(后来得知老板偷偷将公司法人更改至别人),工作至2010年4月时被老板调派至一个新组建的股份制B公司,此时公司法人还是老板,但至2011年10月,老板因经营不善公司运营状况欠佳被董事会开除,并任命新的总经理,此时公司做出整顿要裁员,我不幸在名单中,但新任总经理说我的赔偿要按进入B公司开始算起,并说A公司与B公司无直接关系,不能从进A公司开始算,请问这样合法吗?另外说明一下,我工资里的工龄工资一直都是按进A公司算起的 也就是3年。请劳动法高人解答,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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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情况,工龄应按三年计算,可以参考的法律依据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另有不知道你的合同是如何处理的,如果没有重新签订合同的话,原合同继续有效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另有不知道你的合同是如何处理的,如果没有重新签订合同的话,原合同继续有效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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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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