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可以分为哪几类?
知识产权的类型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著作权(版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
知识产权的特点有四:
1、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权利主体独占智力成果为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2、是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其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这种智力成果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但是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
3、是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
4、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时间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扩展资料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
推荐于2017-09-06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一、著作权与工业产权
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
它有两类:一类是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文学产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也称为产业产权)。
(一)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通常我们说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登记。
(二)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则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由此看来“产业产权”的名称更为贴切。主要包括专利权与商标权。
二、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
(一)人身权利
按照内容组成,知识产权由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构成,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即为精神权利。
(二)财产权利
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
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
7)制止不正当竞争;
8)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一部分第一条所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中,还包括"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这主要是指工商业经营者所拥有的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KNOW-HOW)等商业秘密。此外,该协议还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列为知识产权的范围。
上述内容,是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不断涌现新型的智力成果,如计算机软件,生物工程技术,遗传基因技术,植物新品种等,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传统的知识产权可分为"工业产权"和"著作权"(版权)两类。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一条的规定,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等九项内容。此外,商业秘密、微生物技术、遗传基因技术等也属于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近年来,欧美国家对计算机软件也可以通过申请专利获得专利保护。对于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有学者提出可以分为"创造性成果权利"和"识别性标记权利"。其中,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等为创造性成果权利,它们的智力创造的表现比较明显,发明和实用新型是利用自然规律作出的解决特定问题的新的技术方案,工业品外观设计是确定工业品外表的美学创作,完成人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等为识别性标记权利。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或作者权。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财产权包括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按照《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和其他著作;讲课、演讲、房地产和其他同类性质作品;戏剧或音乐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和哑剧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以及与使用电影摄影艺术类似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和版画;摄影作品以及使用与摄影艺术类似的方法表现的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示意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
此外,计算机软件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也被我国和大多数国家列为作品,成为著作权的客体内容。在内容的选取和编排上有独创性的数据库,许多国家视为编辑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以上仅是对工业产权和著作权这两类知识产权所包括的客体内容的简要介绍与分类。有少数智力成果可以同时成为这两类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例如,计算机软件和实用艺术品属著作权保护的同时,权利人还可以通过申请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专利权,成为工业产权保护的内容。在美国和欧洲一些国家,如果计算机软件自身包含技术构成,软件又能实现某方面的技术效果,如工业自动化控制等,则不应排除专利保护。科学发现,按照《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被列为知识产权,我国民法通则第97条规定了科学发现权的法律地位,但很难将其归属工业产权或版权。可见新产生的一些知识产权不一定就归为这两个类别,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是依赖于人类智力劳动创造的特别是高科技创新产业迸发出的呈现千态百姿的知识财产。它们都属人类的智力劳动的成果,法律都赋予它们以民事权利……知识产权的法律外壳。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
(3)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标记、商品名称和标记;
(7)禁止不正当竞争;(8)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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