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建公司怎么样啊,是国企控股还是私企,公司管理怎么样,建设项目好不好,近几年盈利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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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为北京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成立于1953年,曾建设了人民大会堂、毛主席纪念堂、国家图书馆等知名工程,是国家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2003年9月20日经混合所有制改造后正式成立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当时北京市60家“吸引多元投资,降低国有股份权比重”国家企业试点单位中成立的第一家跨地区、跨所有制资产的重组改制企业。目前,北京三建公司正在承建奥运场馆、首都机场新航站楼等工程。
2004年8月17日至2005年7月27日,北京市回龙观南北木材供应站向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供应木材,共价值714万余元,三建公司收货后,仅支付了213万货款。因剩余货款没有及时给付,回龙观南北木材供应站业主陈先生将三建公司诉至法院,后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于2005年12月6日,在法庭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三建公司共支付货款及赔偿金528万元。并分五次于2006年2月10日前将涉案款项全部付清。但三建公司没有按协议约定将欠款及时给付。2006年1月,根据回龙观南北木材供应站业主陈先生的申请,北京一中院对此案的执行立案。
经过执行法官多次与三建公司协商,前后五次共执行案款285万元,今年5月间,三建公司曾承诺在8月31日前将剩余款项全部付清。但到9月6日一中院执行庭仍没收到三建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为此,按照法律规定,一中院决定对三建公司进行强制执行。
执行当日,法官来到三建公司的财务部门,在出示有关手续之后,对三建公司的财务帐目进行了检查。负责案件执行的一中院执行庭段立志法官向三建公司的领导和相关部门人员通报了法院要执行的主要内容,要求他们马上作出答复。三建公司的一位负责人表示,对法院采取的强执措施很理解,也会给予支持,但他又再三强调企业所面临的困难,但被告知,企业面临困难不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法院作出的判决。后经查实三建公司在银行的帐户,将该公司的220万资金冻结,顺利执结该案。
这种老国企。。。怎么说呢?就是一个培训基地,因为我也是这种体制里面出来的。你如果是做技术的,比如工程师,可以进去锻炼几年然后就跳槽吧,因为工资实在跟不上CPI发展,要是做管理等文职,进去就是养老,混几年钱没挣到还没学到东西,然后等着破产下岗再就业。
2004年8月17日至2005年7月27日,北京市回龙观南北木材供应站向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供应木材,共价值714万余元,三建公司收货后,仅支付了213万货款。因剩余货款没有及时给付,回龙观南北木材供应站业主陈先生将三建公司诉至法院,后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于2005年12月6日,在法庭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三建公司共支付货款及赔偿金528万元。并分五次于2006年2月10日前将涉案款项全部付清。但三建公司没有按协议约定将欠款及时给付。2006年1月,根据回龙观南北木材供应站业主陈先生的申请,北京一中院对此案的执行立案。
经过执行法官多次与三建公司协商,前后五次共执行案款285万元,今年5月间,三建公司曾承诺在8月31日前将剩余款项全部付清。但到9月6日一中院执行庭仍没收到三建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为此,按照法律规定,一中院决定对三建公司进行强制执行。
执行当日,法官来到三建公司的财务部门,在出示有关手续之后,对三建公司的财务帐目进行了检查。负责案件执行的一中院执行庭段立志法官向三建公司的领导和相关部门人员通报了法院要执行的主要内容,要求他们马上作出答复。三建公司的一位负责人表示,对法院采取的强执措施很理解,也会给予支持,但他又再三强调企业所面临的困难,但被告知,企业面临困难不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法院作出的判决。后经查实三建公司在银行的帐户,将该公司的220万资金冻结,顺利执结该案。
这种老国企。。。怎么说呢?就是一个培训基地,因为我也是这种体制里面出来的。你如果是做技术的,比如工程师,可以进去锻炼几年然后就跳槽吧,因为工资实在跟不上CPI发展,要是做管理等文职,进去就是养老,混几年钱没挣到还没学到东西,然后等着破产下岗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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