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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入 境 条 例 , 任 何 人 如 属 以 下 任 何 一 项 人 士 , 即 为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并 享 有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居 留 权 :
(一)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在 香 港 出 生 的 中 国 公 民 。
(二)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通 常 居 住 在 香 港 连 续 七 年 或 以 上 的 中 国 公 民 。
(三) 中 国 公 民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在 香 港 以 外 所 生 的 中 国 籍 子 女 , 而 在 该 子 女 出 生 时 , 该 中 国 公 民 是 符 合 ( 一 ) 或 ( 二 ) 项 规 定 的 人 。
任 何 人 作 为 此 项 所 指 的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身 份 而 享 有 居 留 权 , 只 在 确 立 了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身 份 时 方 可 行 使 , 而 他 只 可 藉 其 持 有 以 下 文 件 确 立 -
发 予 他 的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和 同 样 是 发 予 他 并 且 附 贴 于 旅 行 证 件 上 的 有 效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
发 予 他 的 有 效 特 区 护 照 ; 或
发 予 他 的 有 效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四)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持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进 入 香 港 、 通 常 居 住 在 香 港 连 续 七 年 或 以 上 并 以 香 港 为 永 久 居 住 地 的 非 中 国 籍 的 人 。
通 常 居 住 连 续 七 年 必 须 是 紧 接 该 人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申 请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的 日 期 之 前 的 连 续 七 年 。
该 名 人 士 须 以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规 定 的 格 式 作 出 声 明 , 声 明 他 以 香 港 为 其 永 久 居 住 地 。 如 该 名 人 士 在 二 十 一 岁 以 下 , 所 作 出 的 声 明 须 由 其 父 亲 或 母 亲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作 出 。 为 此 , 该 名 人 士 须 提 供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合 理 地 规 定 的 资 料 , 令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信 纳 该 人 已 以 香 港 为 其 永 久 居 住 地 , 该 等 资 料 可 包 括 他 是 否 在 香 港 有 惯 常 住 所 ; 其 家 庭 的 主 要 成 员 ( 配 偶 及 未 成 年 子 女 ) 是 否 在 香 港 ; 他 是 否 有 合 理 的 收 入 , 以 维 持 他 自 己 及 家 人 的 生 活 及 他 是 否 已 按 照 法 律 缴 税。
声 称 根 据 此 项 具 有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的 人 , 如 未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申 请 并 获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批 准 , 并 不 具 有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五)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第 ( 四 ) 项 的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香 港 所 生 的 未 满 二 十 一 岁 的 子 女 , 而 在 该 子 女 出 生 时 或 年 满 二 十 一 岁 前 任 何 时 间 , 其 父 亲 或 母 亲 已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
该 名 人 士 在 年 满 二 十 一 岁 时 , 即 不 再 根 据 此 项 是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 但 可 随 时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申 请 根 据 第 ( 四 ) 项 获 得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六) 第 ( 一 ) 至 ( 五 ) 项 的 居 民 以 外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只 在 香 港 有 居 留 权 的 人 。
该 名 人 士 须 提 供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合 理 地 规 定 的 资 料 , 以 断 定 该 人 是 否 在 紧 接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只 在 香 港 有 居 留 权 。
该 名 人 士 须 作 出 声 明 , 声 明 他 在 紧 接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只 在 香 港 有 居 留 权 。
就 二 十 一 岁 以 下 的 人 作 出 的 声 明 , 须 由 其 父 亲 或 母 亲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作 出 。
任 何 二 十 一 岁 以 下 的 人 , 如 是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或 该 日 以 后 在 香 港 出 生 , 而 在 其 出 生 时 其 父 亲 或 母 亲 根 据 此 项 是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 则 该 人 即 被 视 为 根 据 此 项 具 有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但 这 仅 限 于 该 人 ( 除 此 条 文 外 ) 在 任 何 地 方 ( 包 括 香 港 ) 均 无 居 留 权 。
该 名 人 士 在 年 满 二 十 一 岁 时 , 即 不 再 根 据 此 项 是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 但 他 可 随 时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申 请 根 据 第 ( 四 ) 项 获 得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一)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在 香 港 出 生 的 中 国 公 民 。
(二)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通 常 居 住 在 香 港 连 续 七 年 或 以 上 的 中 国 公 民 。
(三) 中 国 公 民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在 香 港 以 外 所 生 的 中 国 籍 子 女 , 而 在 该 子 女 出 生 时 , 该 中 国 公 民 是 符 合 ( 一 ) 或 ( 二 ) 项 规 定 的 人 。
任 何 人 作 为 此 项 所 指 的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身 份 而 享 有 居 留 权 , 只 在 确 立 了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身 份 时 方 可 行 使 , 而 他 只 可 藉 其 持 有 以 下 文 件 确 立 -
发 予 他 的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和 同 样 是 发 予 他 并 且 附 贴 于 旅 行 证 件 上 的 有 效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
发 予 他 的 有 效 特 区 护 照 ; 或
发 予 他 的 有 效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四)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持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进 入 香 港 、 通 常 居 住 在 香 港 连 续 七 年 或 以 上 并 以 香 港 为 永 久 居 住 地 的 非 中 国 籍 的 人 。
通 常 居 住 连 续 七 年 必 须 是 紧 接 该 人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申 请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的 日 期 之 前 的 连 续 七 年 。
该 名 人 士 须 以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规 定 的 格 式 作 出 声 明 , 声 明 他 以 香 港 为 其 永 久 居 住 地 。 如 该 名 人 士 在 二 十 一 岁 以 下 , 所 作 出 的 声 明 须 由 其 父 亲 或 母 亲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作 出 。 为 此 , 该 名 人 士 须 提 供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合 理 地 规 定 的 资 料 , 令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信 纳 该 人 已 以 香 港 为 其 永 久 居 住 地 , 该 等 资 料 可 包 括 他 是 否 在 香 港 有 惯 常 住 所 ; 其 家 庭 的 主 要 成 员 ( 配 偶 及 未 成 年 子 女 ) 是 否 在 香 港 ; 他 是 否 有 合 理 的 收 入 , 以 维 持 他 自 己 及 家 人 的 生 活 及 他 是 否 已 按 照 法 律 缴 税。
声 称 根 据 此 项 具 有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的 人 , 如 未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申 请 并 获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批 准 , 并 不 具 有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五)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第 ( 四 ) 项 的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香 港 所 生 的 未 满 二 十 一 岁 的 子 女 , 而 在 该 子 女 出 生 时 或 年 满 二 十 一 岁 前 任 何 时 间 , 其 父 亲 或 母 亲 已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
该 名 人 士 在 年 满 二 十 一 岁 时 , 即 不 再 根 据 此 项 是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 但 可 随 时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申 请 根 据 第 ( 四 ) 项 获 得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六) 第 ( 一 ) 至 ( 五 ) 项 的 居 民 以 外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只 在 香 港 有 居 留 权 的 人 。
该 名 人 士 须 提 供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合 理 地 规 定 的 资 料 , 以 断 定 该 人 是 否 在 紧 接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只 在 香 港 有 居 留 权 。
该 名 人 士 须 作 出 声 明 , 声 明 他 在 紧 接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只 在 香 港 有 居 留 权 。
就 二 十 一 岁 以 下 的 人 作 出 的 声 明 , 须 由 其 父 亲 或 母 亲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作 出 。
任 何 二 十 一 岁 以 下 的 人 , 如 是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或 该 日 以 后 在 香 港 出 生 , 而 在 其 出 生 时 其 父 亲 或 母 亲 根 据 此 项 是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 则 该 人 即 被 视 为 根 据 此 项 具 有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但 这 仅 限 于 该 人 ( 除 此 条 文 外 ) 在 任 何 地 方 ( 包 括 香 港 ) 均 无 居 留 权 。
该 名 人 士 在 年 满 二 十 一 岁 时 , 即 不 再 根 据 此 项 是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 但 他 可 随 时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申 请 根 据 第 ( 四 ) 项 获 得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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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二楼都是回答的永久性身份证.
在香港入境事务处的网站可以找到 申请香港非永久居民身份证的条件是
凡 进 入 香 港 及 获 准 在 香 港 逗 留 超 过 180 天 的 成 年 人 , 均 须 在 抵 港 后 30 天 内 申 请 登 记 身 份 证 。
凡 年 龄 介 乎 11 至 17 岁 并 已 获 发 身 份 证 的 未 成 年 人 士 , 均 须 在 其 18 岁 生 日 后 的 30 天 内 亲 身 申 领 新 身 份 证 。
申请居民身份证的表格, 可以入境事务处领取, 或是在http://www.immd.gov.hk/zhtml/public_3.htm 这里下载.
关于递交表格, 有如下规定
申 请 人 可 向 任 何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递 交 申 请 , 惟 以 下 人 士 除 外 :
持 单 程 通 行 证 由 内 地 来 港 的 新 抵 港 人 士 , 须 往 人 事 登 记 处 - 九 龙 办 事 处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
根 据 补 充 劳 工 计 划 来 港 工 作 的 工 人 , 须 往 人 事 登 记 处 - 观 塘 办 事 处 申 请 登 记 身 份 证 。
所需要携带的证件:
所 须 出 示 文 件
新 抵 港 人 士 办 理 登 记 时 须 出 示 :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护 照 / 入 境 证 / 单 程 通 行 证 / 誓 章 (视 乎 何 者 适 用 而 定) , 以 确 认 申 请 人 在 香 港 的 居 留 身 份 。
香 港 居 民 办 理 登 记 时 须 出 示 :
儿 童 身 份 证 或 以 前 的 身 份 证 ; 或
如 申 请 人 从 未 申 请 儿 童 身 份 证 , 则 须 出 示 其 出 生 证 明 书 及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例 如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护 照 / 最 近 的 学 校 证 件 (贴 有 盖 上 校 印 的 相 片) (例 如 学 生 手 册 或 学 校 纪 录 咭) 。
补 领 已 遗 失 / 毁 灭 / 损 坏 / 污 损 的 身 份 证 :
身 份 证 ( 如 有 的 话 ) 。
注 意 : 请 带 备 文 件 的 正 本 以 供 核 对 。
费用以及时间:
费 用
新 抵 港 人 士 及 年 满 18 岁 人 士 所 获 发 的 身 份 证 , 费 用 全 免 。
领 事 、 领 事 馆 职 员 、 欧 共 体 办 事 处 主 任 、 欧 共 体 办 事 处 人 员 和 他 们 的 配 偶 及 受 供 养 子 女 所 获 发 的 领 事 团 身 份 证 , 费 用 全 免 。
凡 因 须 改 动 内 容 或 遗 失 / 毁 灭 / 损 坏 / 污 损 而 申 请 补 领 身 份 证 , 须 付 根 据 《人 事 登 记 规 例》 所 订 的 征 收 费 用 。
处 理 时 间
处 理 时 间 一 般 约 需 10 个 工 作 天 。
注 释 : 工 作 天 代 表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公 众 假 期 除 外 。
在香港入境事务处的网站可以找到 申请香港非永久居民身份证的条件是
凡 进 入 香 港 及 获 准 在 香 港 逗 留 超 过 180 天 的 成 年 人 , 均 须 在 抵 港 后 30 天 内 申 请 登 记 身 份 证 。
凡 年 龄 介 乎 11 至 17 岁 并 已 获 发 身 份 证 的 未 成 年 人 士 , 均 须 在 其 18 岁 生 日 后 的 30 天 内 亲 身 申 领 新 身 份 证 。
申请居民身份证的表格, 可以入境事务处领取, 或是在http://www.immd.gov.hk/zhtml/public_3.htm 这里下载.
关于递交表格, 有如下规定
申 请 人 可 向 任 何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递 交 申 请 , 惟 以 下 人 士 除 外 :
持 单 程 通 行 证 由 内 地 来 港 的 新 抵 港 人 士 , 须 往 人 事 登 记 处 - 九 龙 办 事 处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
根 据 补 充 劳 工 计 划 来 港 工 作 的 工 人 , 须 往 人 事 登 记 处 - 观 塘 办 事 处 申 请 登 记 身 份 证 。
所需要携带的证件:
所 须 出 示 文 件
新 抵 港 人 士 办 理 登 记 时 须 出 示 :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护 照 / 入 境 证 / 单 程 通 行 证 / 誓 章 (视 乎 何 者 适 用 而 定) , 以 确 认 申 请 人 在 香 港 的 居 留 身 份 。
香 港 居 民 办 理 登 记 时 须 出 示 :
儿 童 身 份 证 或 以 前 的 身 份 证 ; 或
如 申 请 人 从 未 申 请 儿 童 身 份 证 , 则 须 出 示 其 出 生 证 明 书 及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例 如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护 照 / 最 近 的 学 校 证 件 (贴 有 盖 上 校 印 的 相 片) (例 如 学 生 手 册 或 学 校 纪 录 咭) 。
补 领 已 遗 失 / 毁 灭 / 损 坏 / 污 损 的 身 份 证 :
身 份 证 ( 如 有 的 话 ) 。
注 意 : 请 带 备 文 件 的 正 本 以 供 核 对 。
费用以及时间:
费 用
新 抵 港 人 士 及 年 满 18 岁 人 士 所 获 发 的 身 份 证 , 费 用 全 免 。
领 事 、 领 事 馆 职 员 、 欧 共 体 办 事 处 主 任 、 欧 共 体 办 事 处 人 员 和 他 们 的 配 偶 及 受 供 养 子 女 所 获 发 的 领 事 团 身 份 证 , 费 用 全 免 。
凡 因 须 改 动 内 容 或 遗 失 / 毁 灭 / 损 坏 / 污 损 而 申 请 补 领 身 份 证 , 须 付 根 据 《人 事 登 记 规 例》 所 订 的 征 收 费 用 。
处 理 时 间
处 理 时 间 一 般 约 需 10 个 工 作 天 。
注 释 : 工 作 天 代 表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公 众 假 期 除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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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优才/专才/留学,这三种方式是当前比较热门快捷的方式。
香港优才自由度高,相对也灵活,没有什么限制。两套计分标准,成就计分制和综合计分制,多数人是以综合计分制为标准,满分245分,达到80分就可以申请了。
专才申请的条件是本人要先获得香港本地公司的聘用,或者在香港开设公司,以自雇形式来申请。
香港留学:这个是条件比较宽松的,但是要去香港读一年书,相对来说花费更多一点,时间有充分时间的人。
建议还是优先考虑优才的方式,也不影响在内地生活。
可以先看看自己是否符合要求:香港身份办理条件评估
另外推荐一下北极星移民,11年的香港移民经验,针对于目前香港移居项目,都有着非常丰富的经验。
如果你不确定自己是否符合优才评分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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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香港10月28日专电 香港保安局人士透露,特区政府正在修订《入境条例》,内地在港工作的公职人员即使居港满7年,也不能成为香港永久居民。
但这些公职人员在港出生的子女,仍可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拥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
内地在港的公职人员是指内地派驻、持有“因公往来港澳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在内页有“持证人是国家公职人员,受委派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工作”的特别签注来港人员。
香港保安局人士说,根据原有规定,凡在港工作居住7年以上者,可获得香港居留权。他说,在港工作的公职人员,代表国家利益,他们在港工作是受委派的。《入境条例》修定后,只要是受委派的公职人员,不论在香港工作居住多长时间,都不会成为香港永久居民。
只要你在港出生的子女,仍可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拥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
但这些公职人员在港出生的子女,仍可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拥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
内地在港的公职人员是指内地派驻、持有“因公往来港澳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在内页有“持证人是国家公职人员,受委派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工作”的特别签注来港人员。
香港保安局人士说,根据原有规定,凡在港工作居住7年以上者,可获得香港居留权。他说,在港工作的公职人员,代表国家利益,他们在港工作是受委派的。《入境条例》修定后,只要是受委派的公职人员,不论在香港工作居住多长时间,都不会成为香港永久居民。
只要你在港出生的子女,仍可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拥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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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 为梦想出发,留学不留憾!
芥末留学
芥末留学是中国领先的互联网留学服务提供商,业务覆盖日本、英国、澳洲、美国等数十个国家,为您提供方便、快捷、专业、高效在线留学申请及留学后服务,一站式解决您留学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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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1:出街警察查身份证可以用
用途2:去医院看病便宜
用途3:回大陆过关可以走自助通道,快一点
用途4:办理一些业务要用到,比如银行业务,安装宽带
港府要求在港逗留超过180天均需申请身份证,也由一些豁免的,比如什麽领事馆的领事啊。
用途2:去医院看病便宜
用途3:回大陆过关可以走自助通道,快一点
用途4:办理一些业务要用到,比如银行业务,安装宽带
港府要求在港逗留超过180天均需申请身份证,也由一些豁免的,比如什麽领事馆的领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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