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一些问题
朱某于2009年4月10日入职某广告公司从事设计工作,该公司与其签订了期限为六个月的《试用协议》,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期限为2009年4月10日至2009年10月10日。...
朱某于2009年4月10日入职某广告公司从事设计工作,该公司与其签订了期限为六个月的《试用协议》,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期限为2009年4月10日至2009年10月10日。试用期工资为3200元/月;试用期满后的薪酬标准按《员工薪酬考核制度》考核确定。经查明,按《员工薪酬考核制度》规定,与朱某相同岗位员工试用期满后新入职档次的工资为4000元/月。2009年10月6日,该公司认为朱某的设计能力不行,向其发出了《解除试用协议通知书》,理由是设计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解除了双方试用关系。朱某认为在其入职后第6个月末公司才做出此决定,属于违法强行解除。朱某不服,提出仲裁,仲裁裁决结果为:1. 该公司支付朱某违法约定试用期并已实际履行的赔偿金4000(元/月)×5个月=20000元;2. 该公司支付朱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200(元/月)×1个月+4000(元/月)×5个月〕÷6×0.5×2=3866.67元。结合《劳动合同法》第19、39、47、48、83、87条的相关内容,分析一下仲裁委员会做出此裁决结果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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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得知该公司与朱某约定的试用期不成立,所以属于劳动合同期。而根据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仲裁裁决该公司因违法约定试用期,并已经实际履行,故支付朱某赔偿金4000(元/月)×5个月=20000元;由于已经确定朱某履行是合同期,所以单位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必须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经过培训及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予以经济补偿。而单位未经上述步骤程序,直接解除,所以是违法的。根据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以及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仲裁部门裁决公司支付朱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200(元/月)×1个月+4000(元/月)×5个月〕÷6×0.5×2=3866.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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