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做出判决书时不能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做出判决书时不能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等一系列的“意见”吗。有人在网上向我咨询了有关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他的孩子才一岁...
做出判决书时不能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等一系列的“意见”吗。
有人在网上向我咨询了有关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他的孩子才一岁,我就按照这个意见回答说孩子抚养权归母亲。但另一个人反对我说不能使用这种“意见”,必须是按照婚姻法来给他回答问题。。。难道这是对吗?他的依据何在? 展开
有人在网上向我咨询了有关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他的孩子才一岁,我就按照这个意见回答说孩子抚养权归母亲。但另一个人反对我说不能使用这种“意见”,必须是按照婚姻法来给他回答问题。。。难道这是对吗?他的依据何在? 展开
7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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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者的意见是错的,毫无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均为法院判案时的适用规范。因此,你依据司法解释内容对咨询者作出答复,是符合规范要求的。
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均为法院判案时的适用规范。因此,你依据司法解释内容对咨询者作出答复,是符合规范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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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你好,你能给我找出你说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四个法律的位阶问题的法律或理论性东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里面没有提法律意见和司法解释的位阶问题,还有别的法律吗?
追答
《立法法》上有关于前三者的位阶规定。司法解释,严格来说,不是立法,而是最高司法机关对法律适用的指导意见,用于指导各级法院判案,实务上,很受重视。
但在学术界,对司法解释是有争议的。我摘录一段资料,供你参考: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第二条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尔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也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司法解释法律效力的范围却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司法解释仅对本系统具有法律效力,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仅对法院系统具有效力,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仅对检察系统具有效力,双方都没有适用对方司法解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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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法院是依据这个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孩子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来判处抚养权的。
2岁以下,一半归女方
10岁以上征求孩子意见
2-10岁主要看抚养能力。
2岁以下,一半归女方
10岁以上征求孩子意见
2-10岁主要看抚养能力。
追问
我就反问他什么时候出来有关不能使用这些意见的规定,他暂时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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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就是给法官们制定的具体操作方法。
现在主要就是依据司法解释处理案子呢,怎么会不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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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使用。因为该司法解释并没有被废止。之后虽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并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但对于这一条并无新解释予以改变,所以还是适用的。即哺乳期(二年)的子女原则上归女方抚养。
追问
我们都是同行,我的意思你应该明白。
现在的关键问题在于,最高法提出的司法解释能不能当作出判决的法律依据?
最高法自己也说了一个莫名其妙的批复,不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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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案适用法律的规则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效力范围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是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从这个规定上看,婚姻法的效力的要高于法院的意见,因此从适用角度讲,优先适用婚姻法。
追问
你怎么不清楚问的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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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这意见来解答,现在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就是参考这一意见确定的。且该意见与婚姻法相关规定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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